問題583:租客積欠房租十個月,發兩次存證信函後下一步怎麼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已積欠房租超過十個月,屋主先後寄發兩次存證信函催告,但租客均未回應。目前租約剩餘不到半年即將到期,屋主希望追回積欠之租金並於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租,收回房屋自行使用或另行出租。當事人詢問在已完成兩次存證信函催告之程序後,接下來應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客積欠房租超過兩個月以上,經催告後仍不給付,房東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
  • 房東應以支付命令或起訴方式追討積欠之租金?
  • 租約到期後租客不搬遷,房東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強制收回房屋?
  • 押金可否直接抵充積欠之租金?抵充後不足部分如何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本案租客積欠房租已超過十個月,且屋主已寄發兩次存證信函催告,完全符合法定終止租約之要件,屋主得立即發函終止租約。

關於追討欠租,建議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程序簡便且費用低廉,若租客未於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屆時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提出異議,則案件轉入訴訟程序。

至於收回房屋部分,屋主可同時或另行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訟。若租約已依法終止或屆期,租客仍無權繼續占有房屋,屋主得請求返還房屋。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人員強制租客搬遷。在此之前,屋主不宜自行換鎖或強制趕人,以免觸犯刑法強制罪。租約終止後至租客實際搬遷前之期間,屋主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客積欠房租逾十個月且經兩次催告未果,房東已符合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要件。應儘速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欠租並取得遷讓房屋之執行名義。

  1. 再發一次存證信函正式終止租約:明確表示依民法第440條終止租賃契約,並要求租客於一定期限內搬遷及清償積欠租金。
  2.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追討欠租:計算積欠租金總額(扣除押金抵充後之不足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僅需裁判費五百元。
  3. 同時提起遷讓房屋之訴:為取得強制租客搬遷之執行名義,應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可與欠租給付合併請求。
  4. 蒐集相關證據:整理租賃契約、存證信函及回執、租金匯款紀錄(證明何時起未收到租金)、房屋現況照片等證據。
  5. 避免自力救濟:在取得法院裁判前,切勿自行換鎖、斷水斷電或搬出租客物品,以免觸犯強制罪或毀損罪。
  6.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判決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欠租及強制租客搬遷。
  7. 考慮申請法律扶助:若訴訟費用為顧慮,可評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或先以小額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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