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80:簽約前屋主與房仲未告知陽台外推,可否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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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近日購入一間大樓,簽約時屋主與房仲均未告知該建物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買賣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上關於是否有增建或改建之欄位均勾選「否」。簽約約一個月後,房仲始通知當事人該建物確有陽台外推之情形。目前房屋仍登記於屋主名下,代書流程已全部暫停。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循法律途徑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陽台外推(二次施工)是否構成買賣標的物之瑕疵?
  • 屋主及房仲於現況說明書勾選「否」,是否構成故意隱匿瑕疵?
  • 買方得否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
  • 房仲未盡調查告知義務,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尚未完成過戶登記,對買方行使解約權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陽台外推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依建築法規定屬違法增建,存有被主管機關查報拆除之風險,且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與合法使用面積。此等情形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因買賣標的不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現況說明書勾選無增改建)。出賣人於現況說明書故意勾選「否」以隱匿陽台外推之事實,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受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本案買方發現瑕疵後,應於知悉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民法第365條)。目前房屋尚未過戶、代書流程暫停,買方之法律地位較為有利,因不涉及不動產回復登記等複雜程序。此外,屋主故意隱匿瑕疵之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買方得於知悉後一年內撤銷其購買之意思表示。

房仲部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仲介業者有調查並據實告知買方關於不動產重要事項之義務。陽台外推屬重大事項,房仲未盡調查義務或故意隱匿,應與屋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買方儘速以存證信函向屋主及房仲表達解約之意思,並保留現況說明書、買賣契約書、房仲通知陽台外推之訊息紀錄等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陽台外推構成物之瑕疵,屋主及房仲故意隱匿,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未過戶,解約之法律程序較為簡便,建議及早行使權利。

  1.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向屋主及房仲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示因陽台外推瑕疵隱匿而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2. 保全所有書面證據: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書、現況說明書(勾選否之頁面)、房仲事後通知陽台外推之訊息截圖等。
  3. 注意解除權除斥期間:依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之解除權應於知悉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切勿逾期。
  4. 向房仲公司求償:房仲未盡調查告知義務,得同時向房仲個人及仲介公司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5. 評估詐欺撤銷之途徑:若屋主確有故意詐欺之情形,亦可依民法第92條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6. 委託律師處理:不動產買賣解約涉及金額較大且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代為處理協商或訴訟事宜。
  7. 向主管機關舉報違建:可向地方政府建管處舉報陽台外推之違章建築,取得公文作為瑕疵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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