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69:建商女兒牆施工縫隙漏水之瑕疵擔保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新建案房屋,建商於女兒牆上打洞供瓦斯公司施作管線明管工程,施工後未將縫隙填補,致下雨時雨水從縫隙滲漏進入室內。建商主張女兒牆本質上受風受雨,不具防水功能,漏水不在保固範圍,並稱係因當事人自行加裝鋁窗後才覺得漏水有問題。當事人擬依民法瑕疵擔保向建商主張權利,惟疑問女兒牆漏水是否屬於物之通用效用範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於女兒牆打洞施工後未填補縫隙,是否構成民法第354條之物之瑕疵?
  • 女兒牆之防水功能是否屬於物之「通用效用」範圍?
  • 建商主張女兒牆本質受風受雨不在保固範圍,此抗辯是否成立?
  • 當事人加裝鋁窗之行為是否影響瑕疵擔保之主張?
  • 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區分「女兒牆本身之自然特性」與「建商施工行為造成之瑕疵」。女兒牆固然為建築物屋頂邊緣之矮牆,其設計目的主要為安全防護而非完全防水,惟本案漏水之原因並非女兒牆本身之自然特性,而係建商為施作瓦斯管線而在牆面打洞後未將縫隙填補所致。此係建商施工不當所造成之人為瑕疵,與女兒牆是否具備防水功能之問題無關。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出賣人應擔保其物依通常交易觀念或契約預定效用之使用、收益無減少之情形。建商於女兒牆施工打洞係為完成建物之附屬設備(瓦斯管線),施工後理應將牆面回復至密合狀態。未填補縫隙致雨水滲入,已減少建物之通常效用。此瑕疵之發生係基於建商之施工行為,並非買方使用所造成,建商之抗辯不應成立。至於當事人加裝鋁窗一事,鋁窗之安裝並非造成縫隙之原因,鋁窗只是使漏水現象更為明顯,不應因此免除建商之瑕疵擔保責任。

除瑕疵擔保外,當事人亦得主張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建商交付之房屋存在施工不當之瑕疵,屬不完全給付,買方得請求建商補正(填補縫隙)及賠償因漏水所生之損害(如室內裝潢受損)。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較瑕疵擔保之六個月短期時效為長,可作為輔助之請求權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於女兒牆打洞施工後未填補縫隙導致漏水,係施工不當造成之瑕疵,非女兒牆自然特性。買方得依民法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請求建商修繕及賠償損害。建商以女兒牆不具防水功能為由之抗辯難以成立。

  1. 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瑕疵:儘速以書面方式通知建商漏水瑕疵之具體情形,並要求其限期修繕填補縫隙,以保全瑕疵擔保請求權。
  2. 蒐集漏水證據:拍攝女兒牆縫隙、漏水情形及室內受損狀況之照片與影片,並記錄降雨日期與漏水時間作為舉證資料。
  3. 委請專業鑑定:請建築師或防水工程專業人員進行漏水原因鑑定,確認漏水係因建商施工縫隙所致,取得書面鑑定報告。
  4. 注意瑕疵擔保短期時效:依民法第365條,自通知後六個月內須行使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權利,切勿逾期。
  5. 併同主張不完全給付:除瑕疵擔保外,同時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時效較長可作為後備請求權基礎。
  6. 向消保會申訴:如建商拒絕修繕,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或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調解。
  7.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協商無果,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建商負擔修繕費用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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