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61:預售屋買賣尾款支付與履約保障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一戶預售屋,買賣總價為八百五十萬元。賣方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買方於十日內將尾款全額匯入其帳戶,否則將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54條主張遲延給付並解除契約。然而該預售屋目前尚在建商名下,建商尚未將所有權過戶予賣方,亦無法辦理履約保證。當事人擔憂在賣方尚未取得所有權之情況下即全額付款,恐無法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方尚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其催告買方給付尾款是否合法有據?
  • 買方得否主張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在賣方未完成過戶前先行付款?
  • 賣方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54條主張解除契約,是否因其自身給付不能而受限制?
  • 預售屋轉售交易未設定履約保證,買方如何確保付款安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預售屋之個人間轉售交易,賣方尚未自建商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要求買方全額支付尾款。依民法第348條,出賣人負有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予買受人之義務。然而,賣方目前並非登記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58條登記生效主義,賣方在未完成自建商處之過戶前,尚無法履行其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買方於此情形下,得依民法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蓋不動產買賣屬雙務契約,買方之價金給付義務與賣方之所有權移轉義務互為對待給付。實務上,最高法院向來肯認買方於出賣人無法同時履行移轉登記義務時,得拒絕先為給付。賣方雖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54條催告並主張解除契約,但若賣方自身之對待給付尚未處於可履行之狀態,其催告之效力即有疑義。換言之,賣方在自己尚未能提出對待給付之前,不得僅以買方遲延給付為由解除契約。

此外,本案預售屋轉售交易未經履約保證帳戶處理,買方直接匯款至賣方個人帳戶之風險極高。若賣方收取尾款後未能完成過戶,買方將面臨金錢已付出但無法取得不動產之困境,屆時僅能以債務不履行向賣方求償,但能否實際回收則視賣方之資力而定。建議買方堅持以履約保證方式交易,或要求賣方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再行付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方在尚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之情況下催告買方全額付款,買方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先行給付。賣方自身給付義務尚未處於可履行狀態,其解約主張難以成立。買方應堅持透過履約保證機制付款以確保交易安全。

  1. 回覆存證信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書面方式回覆賣方,明確主張依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賣方先完成過戶或提出可履行之證明。
  2. 要求設立履約保證帳戶:堅持將尾款匯入第三方履約保證專戶,待過戶完成後始撥款予賣方,避免直接匯款風險。
  3. 確認賣方與建商間之權利狀態:要求賣方提供其與建商間之預售屋買賣契約,確認賣方是否確實擁有請求建商過戶之權利。
  4. 查詢不動產登記謄本:至地政事務所調閱該預售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確認目前所有權人及有無設定抵押權等負擔。
  5. 委請律師審閱買賣契約:由律師檢視雙方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容,確認付款條件、過戶時程及違約條款之約定是否合理。
  6. 評估是否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賣方遲遲無法完成過戶,買方得評估依契約或法律規定主張解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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