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33:房東欲漲租遭拒後要求終止租約,合意終止是否需雙方同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店面並經公證,租約尚餘一年。合約第11條約定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惟需一個月前通知並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房東因欲調漲租金遭當事人拒絕後,遂主張依合約約定提前終止租約並願支付一個月違約金。當事人不願搬遷,希望繼續履行租約至期滿,質疑房東能否僅憑支付違約金即單方終止合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合約約定「雙方得提前終止」之條款,性質上為合意終止約款或任意終止權之約定?
  • 房東僅需支付一個月違約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否即得單方終止租約?
  • 經公證之租約是否影響提前終止條款之效力?
  • 房東因漲租遭拒而終止租約,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合約第11條「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需一個月前通知並賠償一個月租金」之法律性質。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若條款用語為「任一方得」提前終止,則性質上為賦予雙方各自單方終止權之約定,即一方只要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違約金,即可單方終止契約,無須他方同意。此種約定在租賃實務中甚為常見,法院多承認其效力。

惟若條款文義係指「合意終止」(即雙方協議終止),則房東不得片面主張終止。所謂合意終止,須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一方不同意即無法終止。本案合約用語為「雙方得提前終止」,依文義解釋,較傾向於賦予雙方各自均享有提前終止之權利,而非限定須經合意。但此仍應依合約全文脈絡及公證時之紀錄綜合判斷。

即便條款賦予房東單方終止權,房客仍可從以下角度主張權益:第一,依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房東因漲租遭拒即行使終止權,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第二,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收回房屋限於自住、重建、欠租等法定事由,若為店面租賃且適用土地法規定,房東之收回權受有限制。第三,僅一個月違約金對已投入大額裝修之承租人明顯不足,房客得依民法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終止權條款之解釋應考量雙方利益平衡,不宜使一方承受過大之不利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約定「雙方得提前終止」之條款,依文義多被解釋為賦予各方單方終止權。房東依約提前通知並支付違約金後,可能即生終止效力。惟房客仍得主張權利濫用或請求額外損害賠償以保障權益。

  1. 仔細檢閱合約條款原文:確認第11條之完整文字,釐清係「任一方得終止」或「經雙方合意終止」之用語差異。
  2. 調閱公證紀錄:向公證人調閱公證當時之紀錄,確認雙方就該條款之真意為何。
  3. 以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終止:正式回覆房東,表明不同意終止租約,主張繼續履行至期滿。
  4. 主張權利濫用:若房東終止動機僅因漲租遭拒,可主張其行使終止權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5. 蒐集裝修投資之證據:整理店面裝修費用之收據、合約及照片,作為日後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
  6. 委任律師處理:因涉及公證租約之解釋及可能之民事訴訟,建議委請律師評估具體策略並代為處理。
  7. 評估是否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確認是否適用該條例之相關保護規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