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19:配偶贈與房產後反悔,主張借名登記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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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丈夫於年初以配偶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登記予妻子名下,權狀登記原因明確記載為「配偶贈與」。嗣後夫妻因故發生爭執,丈夫提起離婚訴訟,並於訴訟中改口主張該房屋係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要求返還。房屋貸款仍登記於丈夫名下並由其繳納,丈夫已搬離住處,目前案件在離婚調解程序中。妻子擔心丈夫成功要回房產後,自己與孩子將無處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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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權狀登記原因為「配偶贈與」,丈夫事後主張實為借名登記,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贈與已完成移轉登記,丈夫得否依民法第408條或第416條撤銷贈與?
  • 丈夫繳納房貸之事實能否作為借名登記之證據?
  • 離婚時該房產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其分配方式為何?
  • 妻子及子女之居住權益如何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最關鍵之證據在於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之登記原因為「配偶贈與」。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原因係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自行填載,經地政機關審查後登記。丈夫既於申請過戶時自行填載「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此記載具有公文書之證據力。丈夫事後改稱實為借名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借名登記之丈夫負舉證責任,且須以明確之證據推翻登記簿之記載。

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有借名登記之意思合致,僅以繳納貸款或持有權狀等間接事實,尚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本案丈夫繳納房貸之事實,可解釋為贈與人於贈與後繼續清償原有貸款,此與借名登記間並無必然關聯。況且,若丈夫主張借名登記,則當初何以在地政申請書上填載「配偶贈與」?此矛盾將嚴重削弱其借名登記之主張。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本案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即告確定,丈夫原則上不得撤銷。除非有民法第416條所列之法定撤銷事由(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故意為侵害行為等),否則丈夫無權要求返還。至於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受贈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範圍,此對妻子更為有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權狀登記原因明確記載為配偶贈與,贈與已完成移轉登記不得任意撤銷。丈夫主張借名登記須負舉證責任,且須以明確證據推翻公文書記載,成功機率甚低。妻子應積極保存贈與相關證據,在離婚程序中堅持房產為合法贈與取得。

  1. 保存所有贈與相關文件:完整保存權狀影本、地政登記謄本、過戶申請書影本等文件,證明登記原因為配偶贈與。
  2. 調閱地政過戶申請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當初辦理過戶之全部申請文件,確認丈夫親自簽名填載贈與為登記原因。
  3. 保存丈夫贈與意思之通訊紀錄:蒐集丈夫曾表示贈與意思之對話紀錄、簡訊、LINE訊息等,作為贈與真意之佐證。
  4. 委任律師處理離婚程序:在離婚調解及訴訟中委任律師,主張房產為受贈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5. 聲請暫時處分保全房產:若丈夫有移轉或設定抵押之虞,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房產處分。
  6. 爭取子女監護權及居住安排:在離婚程序中主張子女最佳利益,爭取監護權及房屋之繼續居住使用權。
  7. 注意房貸繼續繳納問題:若丈夫停止繳納房貸,應及時處理以免房屋遭銀行拍賣,必要時將房貸繳納列入離婚條件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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