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17:確認通行權訴訟中被告如何反訴請求補償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通行權經過被告所有之土地,被告(土地所有人)希望原告先支付通行補償金後才同意通行。被告不確定是否必須提起反訴才能請求補償金,以及反訴應寫在答辯狀中還是另以獨立書狀提出。被告另查閱網路資料稱「補償金與通行權無對價關係」,對此法律概念不甚理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告(被通行土地所有人)請求通行補償金,是否必須以反訴方式為之?
  • 反訴書狀之格式為何?應獨立提出或記載於答辯狀中?
  • 通行權與補償金之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所謂「無對價關係」之意義為何?
  • 法院得否以原告尚未支付補償金為由駁回確認通行權之請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同條第2項則規定,通行權人應支付償金予被通行地之所有人。因此,被告作為被通行土地所有人,依法享有請求通行償金之權利。

關於是否須提起反訴,實務上被告請求補償金確實應以反訴方式為之,因為補償金之請求係一獨立之給付請求,非單純之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且反訴之標的須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通行權確認之本訴與補償金給付之反訴,兩者間具有明確之牽連關係,符合反訴要件。反訴應以獨立之「民事反訴狀」提出,不應僅記載於答辯狀中,以使法院及原告明確知悉被告另有獨立之請求。

至於「補償金與通行權無對價關係」之意涵,係指通行權係基於法律規定(民法第787條)而直接發生之物權,非以支付補償金為前提要件。法院不得以通行權人尚未支付補償金為由而否准確認通行權之請求。補償金係法律賦予被通行地所有人之獨立請求權,兩者係各自獨立之權利,並非互為條件之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亦闡釋此見解,通行權一經成立即發生效力,償金之支付不影響通行權之存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告請求通行補償金應以反訴方式提出,以獨立之民事反訴狀為之。補償金與通行權無對價關係,法院不會因補償金未支付而否准通行權之確認,兩者屬各自獨立之請求權。

  1. 儘速撰寫民事反訴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明確記載請求原告支付通行補償金之金額及計算依據。
  2.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請專業估價師評估因通行權設定所造成之土地價值減損,作為補償金金額之計算基礎。
  3. 反訴狀格式應獨立:反訴狀應以「民事反訴狀」為標題獨立提出,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不可僅附記於答辯狀內。
  4. 於開庭時向法官說明反訴要旨:口頭向法官陳述提起反訴之意旨及補償金請求之理由,請法官一併審理。
  5. 蒐集土地使用損害之證據:拍攝通行範圍之現況照片,提出土地使用受限之具體事實及損害計算。
  6. 諮詢律師評估補償金額: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合理之補償金額,參考周邊土地租金行情及實務判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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