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99:土地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可否請求返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持有一筆祖產土地,為使配偶有所保障,將土地暫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嗣後配偶以家庭暴力為由聲請保護令並搬出,雙方分居已逾兩年,目前尚未離婚。當事人欲瞭解是否能將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之土地要回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配偶間就該土地之法律關係,究竟為借名登記或贈與?舉證責任由誰負擔?
  • 借名登記契約得否隨時終止?終止後配偶拒絕返還應如何處理?
  • 配偶主張家暴保護令之事實,是否影響土地返還之請求?
  • 若認定為贈與,當事人得否依民法撤銷贈與?
  • 離婚前請求返還土地,與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與舉證
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確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並指出借名人得隨時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終止借名契約,並依第541條第2項請求出名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借名人。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在主張借名之人,須證明雙方確有借名之合意,且土地實際上由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

(2)借名登記與贈與之區別
配偶可能抗辯該土地係當事人之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法院判斷時會審酌:過戶之原因及動機、土地稅負由誰繳納、過戶後由誰管理使用、雙方間有無借名之書面或口頭約定等事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29號判決指出,夫妻間之土地過戶究為借名登記或贈與,應依具體事證綜合判斷,不能僅因夫妻關係即推定為贈與。若能證明土地過戶後仍由當事人繳納地價稅、管理使用,則有利於認定為借名登記。

(3)終止借名契約與防止處分
借名人得隨時以意思表示終止借名契約,終止後出名人即負有返還土地所有權之義務。當事人應以存證信函向配偶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限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配偶拒絕配合,當事人得向法院提起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訴訟期間,為防止配偶將土地出售或設定抵押予第三人,當事人應聲請假處分,禁止配偶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此外,若日後離婚,該土地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基礎,將取決於法院對其法律關係之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能證明係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得終止借名契約並請求配偶返還土地。關鍵在於舉證雙方確有借名之合意。為防止配偶處分土地,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1. 蒐集借名登記之證據:整理土地過戶之原因文件、地價稅繳納紀錄、土地管理使用之相關證據(如收租紀錄、修繕紀錄等)。
  2. 蒐集雙方溝通紀錄:保存與配偶間關於土地借名登記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書信等),作為借名合意之證據。
  3. 發送存證信函終止借名契約:以存證信函明確向配偶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限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聲請假處分: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配偶就該土地為移轉、設定抵押或其他處分行為,以保全權利。
  5. 提起移轉登記訴訟:若配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向法院提起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
  6. 注意與離婚程序之關係:若日後進入離婚程序,借名登記之土地是否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應提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
  7.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借名登記案件之舉證難度較高,且涉及婚姻財產等複雜法律關係,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全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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