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76:退租回復原狀:經同意釘牆後壁紙破損之修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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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房客)與房東之原租約已到期,此後一年間雙方未另訂書面租約,屬於不定期租賃狀態。房東現要求收回房屋。當事人在租賃期間曾經房東同意在牆壁上釘掛物品,退租時拆除釘子後,牆面原有壁紙出現些微破損。房東要求當事人負擔重貼壁紙之費用,當事人對此是否合理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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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客退租時之回復原狀義務範圍為何?是否包含經房東同意所為之使用所造成之損耗?
  • 經房東同意之釘牆行為,拆除後造成壁紙些微破損,是否屬於「正常使用之損耗」?
  • 租約到期後未續約之不定期租賃關係,對回復原狀義務有何影響?
  • 房東得否要求重貼全部壁紙?或僅得請求修補破損部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回復原狀義務之範圍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將租賃物恢復至依通常使用所應有之狀態,而非恢復至「簽約時之原始狀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指出,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僅須負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毀損之賠償責任,至於租賃物之自然折舊及正常使用之損耗,不在承租人回復原狀之範圍內。本案壁紙在租賃期間因正常使用本有折舊,房客不應負擔壁紙自然老化之費用。

(2)經同意行為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之釘牆行為既經房東明示同意,此使用方式即為經出租人許可之租賃物使用方法。因拆除釘子所致之壁紙些微破損,乃經同意行為之合理且可預見之結果。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判決認為,經出租人同意之裝修行為,於拆除回復時所生之合理痕跡,不得逕認為承租人之毀損行為而要求賠償。房東既同意房客釘牆,即應預見拆除時可能造成之牆面損傷,不得於事後反向房客求償。

(3)壁紙折舊與損害範圍
縱使認為房客有部分回復義務,房東亦僅得請求修補破損部分之合理費用,而非要求重貼全部壁紙。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並應扣除壁紙之折舊。若壁紙已使用多年,其殘值可能極低,房東要求全部重貼顯不合理。此外,本案租約到期後未續約而成為不定期租賃,期間超過一年,壁紙之自然老化折舊更為明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客經房東同意釘牆,退租拆除後壁紙些微破損,原則上不須負擔重貼全部壁紙之費用。此屬經同意使用方式之合理結果,且壁紙本有自然折舊。房東至多僅得請求修補破損部分之合理費用,並應扣除折舊。

  1. 保留同意證據:蒐集房東當初同意釘牆之證據,如通訊紀錄、簡訊或LINE對話截圖,以證明釘牆行為經房東許可。
  2. 拍照存證:退租前詳細拍攝牆面現況,記錄壁紙破損之位置與程度,以證明僅為「些微破損」而非嚴重毀損。
  3. 合理協商:可主動提出修補破損部分之方案(如補貼壁紙或填補釘孔),展現善意,但不須同意全面重貼。
  4. 主張折舊扣減:若房東堅持求償,應主張壁紙已使用多年之折舊,賠償金額應以壁紙殘值為上限。
  5. 注意押金返還:若房東欲以此為由扣留押金,依土地法第99條及相關規定,房東應於合理期間內返還押金,不得任意扣抵。
  6. 向消保官或調解會申訴:若協商不成,可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7. 必要時提起訴訟:若房東不當扣留押金,房客得向法院提起返還押金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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