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65:農地與農舍可否過戶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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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欲將其名下農地過戶給婚外第三人作為補償。該第三人本身不具農民身分,但其家人從事農業。當事人欲瞭解:第三人不具農民身分是否仍可受讓農地?農舍是否亦可一併過戶?以及當事人作為配偶,對於此項財產處分有無法律上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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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不具農民身分之自然人是否得承受農地?農業發展條例對農地移轉有何限制?
  • 農舍之移轉是否須與農地一併為之?有無獨立移轉之可能?
  • 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將農地贈與第三人,他方配偶得否主張撤銷或請求損害賠償?
  • 此項財產處分是否影響日後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農地移轉之法律限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至於自然人承受農地,自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已放寬為自然人均得承受農地,不再限於農民身分。惟承受人須維持農業使用,否則將喪失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參照)。因此,第三人雖不具農民身分,仍得受讓農地,但須注意農地農用之限制。至於農舍部分,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1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不得單獨移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亦肯認此一見解。

(2)配偶之財產保全與撤銷權
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配偶欲將農地無償贈與第三人,當事人得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73號判決指出,配偶一方將婚後財產無償移轉予第三人,使剩餘財產減少而害及他方之分配請求權,他方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或行為後一年內聲請撤銷。此外,若該贈與係以維持婚外關係為目的,亦可能構成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而有無效之虞。

(3)對剩餘財產分配之影響
即便配偶已將農地過戶,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因此,即使農地已移轉,於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中,仍應將該農地之價值納入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具農民身分之第三人依現行法得承受農地,但須維持農業使用。配偶無償將農地贈與第三人,他方配偶得依民法第1020條之1聲請法院撤銷,且該農地價值於剩餘財產分配時仍應追加計算。

  1. 即時聲請假處分:為防止配偶完成農地過戶,建議儘速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配偶處分該農地。
  2. 行使撤銷權:若農地已過戶,應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行為後一年內,依民法第1020條之1向法院聲請撤銷贈與。
  3. 蒐集相關證據:蒐集配偶與第三人關係之證據、農地權狀影本、贈與意思表示之證據等。
  4. 確認農地登記狀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確認目前登記名義人及有無設定他項權利。
  5. 評估離婚時之財產分配:諮詢律師評估婚後財產狀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可能金額。
  6. 考慮主張贈與無效:若贈與目的與維持婚外關係有關,可主張該贈與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7. 委任專業律師:本案涉及農地移轉法規、婚姻財產制度等多重法律關係,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全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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