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40:合租退出後押金無法取回之法律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三月與另一人(下稱甲方)共同承租房屋,甲方為主要承租人,雙方均在租賃契約上簽名,各自繳納一萬二千元押金予房東(合計二萬四千元)。當事人於隔年十月底通知將於十一月底退租(租約已到期且未另簽新約),向房東請求返還押金,房東以甲方將繼續承租為由,表示當事人非主要承租人,應向甲方索回押金。甲方雖於通訊軟體上承諾歸還押金,卻於約定日期聲稱無力償還,提出分期付款方案。當事人拒絕分期後,甲方態度蠻橫,聲稱須等退租後才還,甚至挑釁當事人提告。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小額訴訟,檢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作為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之押金返還請求權應向房東或甲方主張?
  • 房東將押金返還義務轉由甲方承擔,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甲方於通訊軟體承諾歸還押金,是否構成獨立之債務承擔?
  • 當事人提起小額訴訟所附之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其請求?
  • 甲方聲稱須等退租後才歸還,當事人是否必須等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押金返還請求權之對象
押金(擔保金)係承租人交付予出租人作為租賃債務之擔保,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於租約終止且無欠租或損害賠償問題時,出租人(房東)負有返還押金之義務。本案當事人已在租賃契約上簽名,無論簽在何處,均可認定為契約之當事人之一。因此,當事人對房東享有押金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指出,押金返還請求權係基於租賃契約之終止而生,出租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返還。房東主張應向甲方索回押金,此乃房東與甲方之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當事人之押金返還請求權。

(2)甲方之承諾與債務承擔
甲方於通訊軟體上承諾歸還當事人之押金,此承諾在法律上可能構成民法第300條之債務承擔(即甲方承擔房東對當事人之押金返還債務)或獨立之給付承諾。無論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方既已明確承諾歸還一萬二千元之押金,即負有履行之義務。甲方嗣後以無力償還為由拖延,乃其個人財務問題,不影響其已成立之債務。甲方聲稱須等退租後才歸還,亦無法律依據,因當事人之押金返還請求權已於當事人退租時成立,甲方何時退租與當事人之請求權無關。

(3)小額訴訟之勝訴評估
當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一萬二千元押金,所附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明甲方承諾歸還押金之事實,匯款證明則可證明當事人確有繳納押金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審理程序較為簡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判決指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經法院審認其真實性後,得作為認定事實之書證。當事人所附之證據已相當充分,訴訟被駁回之可能性極低。惟建議當事人同時將房東列為共同被告,以免甲方抗辯其非押金返還之直接義務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對房東享有押金返還請求權,甲方於通訊軟體承諾歸還押金亦構成獨立之給付義務。當事人所附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為有力證據,小額訴訟勝訴可能性極高。甲方聲稱須等退租後才歸還並無法律依據。

  1. 確認被告對象:考慮將房東與甲方均列為被告,主張房東負有原始之押金返還義務,甲方則基於其承諾負有給付義務。
  2. 完整提出證據: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完整列印,包含甲方承諾歸還押金、拒絕履行及態度蠻橫之所有對話;匯款證明應清楚顯示繳押金之日期、金額及對象。
  3. 準備庭審陳述:簡要整理事實經過,包括合租起始日、退租日、向房東請求返還之經過及甲方反覆之態度,以便法官快速了解案情。
  4. 注意法定利息:除押金本金外,得一併請求自應返還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五)。
  5. 出席開庭:小額訴訟通常僅一次庭期即可結案,務必準時出席,攜帶所有證據正本供法官核對。
  6. 取得勝訴判決後強制執行:若甲方或房東於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可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被告之財產以實現債權。
  7. 未來合租應注意契約安排:日後若再合租,建議各自與房東簽訂獨立之租賃契約或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押金各自返還之方式,避免類似糾紛。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