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34:情侶共同持有不動產分手後稅務與出資糾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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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交往對象以結婚為前提,於某年共同出資購買預售屋,雙方共同持有產權並共同繳納房貸。嗣後雙方分手,當事人同意將產權過戶予對方一人所有,僅要求對方返還其已支出之出資款項,不要求分配賣屋利潤。然而產權移轉後,對方要求當事人全額負擔過戶稅費。對方之母親更主張因先前共同持有之關係,致其多繳房地合一稅約七十八萬元,要求當事人負擔該筆稅款,並表示不再返還當事人之出資。當事人欲了解其權益保障之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將共有持分過戶予對方時,過戶相關稅費應由何方負擔?
  • 對方出售房屋所生之房地合一稅,得否要求當事人分擔?
  • 當事人已支出之購屋出資及房貸,對方拒絕返還時,得否依法請求?
  • 當事人是否得主張房屋出售後之利潤分配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過戶稅費之負擔
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涉之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依稅法規定原則上由取得不動產之人(即買方)負擔契稅,出售方負擔土地增值稅。本案當事人係將其持分無償移轉予對方,性質上屬贈與或協議分配,對方要求當事人全額負擔過戶稅費並無法律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指出,共有物之分割或持分之移轉,其稅費負擔應依法律規定及當事人之約定定之,若無約定,應依各自取得利益之比例負擔。對方既取得全部產權,相關稅費原則上應由對方承擔。

(2)房地合一稅之歸屬
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係對出售不動產之所得課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售人。本案中,對方將房屋出售所生之房地合一稅,其納稅義務人為對方本人,與當事人無涉。對方之母親主張因先前共同持有導致多繳稅款,此一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蓋當事人已將持分過戶予對方,出售房屋係對方之個人行為,所生稅負自應由對方自行承擔,不得轉嫁予當事人。

(3)出資返還請求權
當事人於共同購屋期間所支出之頭期款、房貸本息等,在產權已全數移轉予對方之情況下,對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若雙方當初有書面或口頭約定出資及分配方式,則依契約關係請求更為有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指出,共同出資購屋者,縱未具備合夥之要件,出資人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其出資。當事人持有之匯款紀錄、通訊紀錄等,均可作為證明出資事實之證據。若對方拒絕返還,當事人亦得主張房屋出售後之利潤分配權,因當事人原為共有人,不應僅因放棄產權即喪失一切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要求當事人負擔過戶稅費及房地合一稅缺乏法律依據。當事人已支出之購屋款項,得依不當得利或契約關係向對方請求返還。若對方拒絕返還出資又要求當事人負擔稅費,當事人可考慮主張房屋出售利潤之分配權。

  1. 整理出資證據:彙整所有匯款紀錄、房貸繳納證明、購屋相關收據等,作為出資金額之證明。
  2. 保存通訊紀錄:保留雙方就購屋、分手及產權處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尤其是對方承諾返還出資之訊息。
  3. 發出書面催告: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出資款項,此舉亦可作為日後訴訟之時效中斷證據。
  4. 拒絕不合理之稅費要求:對方之過戶稅及房地合一稅負擔要求缺乏法律基礎,當事人無義務代為繳納。
  5. 評估主張利潤分配:若對方拒絕返還出資,當事人可改為主張共有人之利潤分配權,要求依持分比例分配售屋所得。
  6. 提起民事訴訟:協商不成時,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出資款項或分配售屋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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