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31:房東要求租客以自己名義買房之借名登記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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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為某處之租客,租屋約六個月後退租。退租時,前房東向當事人提出兩項投資方案:其一為以當事人名義(俗稱人頭戶)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購屋,房東事先支付一筆報酬,待房屋出售後再給付另一筆錢;其二為雙方合資購屋,不動產登記於當事人名下,出售後平分利潤。房東並表示願意提供個人資料或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當事人對此方案之潛在法律風險不甚明瞭,欲了解是否存在法律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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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以當事人名義為房東辦理房屋貸款,是否構成刑法上詐欺罪之共犯?
  • 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如何認定?出名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 合資購屋方案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稅務義務及財務風險為何?
  • 房東簽發之本票擔保,能否有效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 當事人參與上述方案,對其未來購屋資格及信用紀錄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人頭戶貸款之刑事風險
房東要求當事人以其名義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此種安排在法律上稱為「借名登記」。銀行核貸係審查借款人之信用、收入及還款能力,若實際借款人非當事人本人,則以不實資料向銀行申貸,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明確指出,以人頭名義辦理銀行貸款,明知非自住而以自住名義申貸者,對銀行構成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即便係受房東指示為之,仍難脫共犯之責。

(2)借名登記之民事風險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名義人即推定為所有權人。房貸契約上之借款人為當事人,銀行僅得向當事人請求清償貸款。若房東日後拒絕繳納房貸或失聯,當事人須獨自承擔全部房貸債務,銀行並得對當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亦揭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對外仍須承擔登記名義人之法律責任。此外,當事人名下多一筆不動產及房貸,將嚴重影響其信用評等及未來自住購屋之貸款資格與首購優惠。

(3)合資購屋方案之稅務與糾紛風險
方案二雖名為合資,然不動產登記於當事人名下,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屋出售時當事人為納稅義務人,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若持有期間未滿五年,稅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五,稅負極為沉重。又雙方如未訂立書面合夥契約,日後就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及損失負擔發生爭執時,舉證責任在主張權利之一方,訴訟風險極高。房東所提供之本票僅為無擔保票據債權,若房東無資力清償,本票形同廢紙,遠不足以涵蓋不動產交易之龐大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所提兩方案均對當事人存在極高之法律風險。方案一涉及刑事詐欺責任及鉅額房貸債務;方案二涉及高額稅務負擔及產權糾紛。本票擔保效力有限,不足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強烈建議當事人拒絕上述方案。

  1. 明確拒絕兩項提議:鑑於兩方案均涉及刑事責任風險及鉅額財務損失,建議當事人明確且堅定地拒絕房東之提議。
  2. 切勿提供個人資料:不應提供身分證影本、收入證明、財力證明或其他個人資料予房東,以防止個資遭不當使用。
  3. 保留相關通訊紀錄:將房東提出合作方案之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截圖、簡訊等)妥善保存,以備日後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4. 查詢信用紀錄:至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確認名下無遭冒用之貸款或不動產登記。
  5. 提高警覺防範詐騙:房東主動提出以他人名義購屋,極可能因自身信用不佳或有其他不法目的,此類手法常見於不動產詐騙案件。
  6. 諮詢專業律師:若仍有疑慮,建議尋求律師諮詢,全面評估法律風險並獲取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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