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一棟屋齡三十年之老屋,購入後進行室內裝修,未申請相關許可。裝修完成約六個月後,遭人檢舉「陽台外推」為違章建築。經查該陽台外推係前手屋主三十年前所為,並非當事人裝修時新增。然建築原始圖面與房屋現況不符,當事人委託之建築師堅持依原始建築圖面尺寸認定,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對主管機關之違建認定提起訴願,以及有何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已存在三十年之陽台外推是否屬「既存違建」,其法律地位與處理方式為何?
- 主管機關對既存違建與新違建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有何不同?
- 當事人得否以該違建係前手所為、非其裝修新增為抗辯?
- 當事人對主管機關之違建查報處分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當事人得否向前手屋主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既存違建之認定與處理
依各縣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內政部相關函釋,違章建築依建造時間區分為「既存違建」與「新違建」。一般以民國84年1月1日前已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採「列管緩拆」方式處理,不立即拆除;84年以後新建之違建則為「新違建」,查報後應即拆除。本案陽台外推已存在三十年,若能證明係民國84年以前所建,應屬既存違建,依法列管而非立即拆除。當事人應蒐集證據證明該外推並非其裝修時新增,例如購屋前之房屋照片、前手之建物現況說明書、鄰居證詞等。
(2)行政救濟途徑
主管機關對違建所為之查報及限期改善或拆除之通知,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如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於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理由得主張:該陽台外推為既存違建而非新違建,主管機關認定事實錯誤;或主張主管機關未依既存違建之處理程序辦理,處分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76號判決指出,主管機關對既存違建應依各縣市之處理原則辦理,不得一律視為新違建逕予拆除。
(3)對前手賣方之民事求償
前手屋主出售房屋時,若知悉陽台外推為違建而未告知買方,或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未如實揭露,依民法第354條,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於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解除契約。惟應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之六個月除斥期間,自發現瑕疵時起算。此外,若賣方故意隱匿違建事實,當事人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存在三十年之陽台外推應屬既存違建,依法應列管緩拆而非立即拆除。當事人得對主管機關之違建處分提起訴願,主張該違建非其新建,應依既存違建程序處理。同時得向前手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蒐集既存違建之證據:取得購屋前之房屋照片、Google街景歷史影像、航照圖等,證明陽台外推早已存在,非當事人裝修時新增。
- 調閱建築圖面及使用執照:至建管處調閱建築原始圖面及使用執照,確認原始建築許可之範圍,釐清違建之具體位置及面積。
- 查閱當地違建處理辦法:查詢房屋所在縣市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確認既存違建之認定時點及緩拆政策。
-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如收到拆除處分,務必於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
- 向前手賣方主張瑕疵擔保:檢視買賣契約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確認賣方是否揭露違建情事,如未揭露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 與建管單位溝通協商:主動向建管單位說明情況,提供既存違建之相關證據,爭取列管緩拆之處理方式。
-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處分書、建築圖面、買賣契約等文件諮詢行政法及不動產專業律師,評估訴願及民事求償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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