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03:借名登記返還房屋之舉證責任與證據蒐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主張某房屋係其母親出資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當事人與被告先前曾同住於該房屋,嗣後因故分居。當事人欲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該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手邊持有之證據為該房屋之水電費繳費收據。當事人詢問僅憑水電費收據是否足以勝訴,以及應如何補強證據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要件為何?當事人應證明哪些事實?
  • 水電費繳費收據能否單獨作為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證據?其證明力如何?
  • 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主張借名登記之一方應負何種程度之舉證責任?
  • 當事人母親出資購屋之事實,應以何種證據證明?資金流向之舉證方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性質與要件
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主張借名登記之一方須舉證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借名人為實際出資人、借名人對該不動產有管理使用處分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故當事人須就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負完全之舉證責任。

(2)水電費收據之證明力分析
水電費繳費收據僅能證明當事人曾繳納該房屋之水電費用,充其量可證明當事人曾居住使用該房屋之事實,但無法直接證明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實務上,法院認為繳納水電費之原因多端,可能係基於同居關係、借用關係或其他原因,不能據此推論借名登記之合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強調,借名登記之證明須達高度蓋然性之程度,單一間接證據通常不足。

(3)證據補強方向與訴訟策略
當事人應積極蒐集以下補強證據:購屋價金之資金來源及匯款紀錄、房屋貸款之繳款人及繳款紀錄、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繳納人、房屋之權狀正本由何人保管、房屋修繕維護費用之支付紀錄、雙方間關於房屋之通訊對話紀錄等。此外,當事人主張係由母親出資購買,母親若在世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判決即綜合審酌購屋資金流向、權狀保管、稅捐繳納及使用管理等多項間接證據,認定借名登記關係成立。若母親已過世,則母親之財產資料、帳戶紀錄等均可作為資金流向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僅憑水電費收據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當事人須蒐集購屋資金流向、稅捐繳納、權狀保管、使用管理等多面向之綜合證據,方有勝訴之可能。借名登記之舉證門檻甚高,建議審慎評估證據強度後再行起訴。

  1. 調閱購屋資金流向:向銀行申請母親當年購屋時之帳戶交易明細,證明購屋價金係由母親帳戶匯出,建立實際出資人之事實。
  2. 蒐集稅捐繳納紀錄:向稅務機關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歷年繳納紀錄,若繳納義務人或實際繳款人為當事人或母親,可佐證管理使用之事實。
  3. 確認權狀保管情況:確認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由何人保管,若由當事人持有,係借名登記之重要間接證據。
  4. 保全通訊紀錄:整理當事人與被告間涉及房屋權屬之對話紀錄,如有被告承認房屋實為當事人或母親所有之內容,具高度證明力。
  5. 尋找證人:確認母親是否在世可出庭作證,或有無其他知悉購屋經過之親友可作為證人。
  6. 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先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於一定期限內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為後續訴訟之前置程序。
  7.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所有蒐集之證據諮詢不動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強度及勝訴機率,由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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