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02:不知屋主姓名及身分資料如何提起訴訟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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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居住之公寓大廈未設立管理委員會,建物需進行共用部分之修繕,須向全體住戶收取修繕費用。惟其中一戶所有權人長期未居住於該址,當事人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僅能查知該所有權人之姓氏,無法取得完整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所有權人之戶籍地址登記於該建物地址。當事人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所有權人分攤修繕費用,但不知如何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身分資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提起民事訴訟時,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何種身分資料?不知被告完整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是否影響起訴之合法性?
  • 當事人得透過何種合法管道查詢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完整身分資料?
  • 第一類與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之差異為何?一般民眾得否申請第一類謄本?
  • 公寓大廈未設管理委員會時,住戶得否逕行向其他所有權人請求分攤共用部分修繕費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被告身分資料之查詢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實務上法院要求記載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送達地址。當事人目前僅持有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該類謄本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所有權人之姓名僅顯示部分(如隱匿部分字元),且不顯示身分證字號。當事人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惟依規定須敘明申請事由,例如「為提起民事訴訟確認被告身分」。第一類謄本將完整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足供起訴使用。

(2)無法查得身分資料時之處理
若當事人申請第一類謄本仍遭拒或資料不完整,得於起訴時向法院說明已盡查詢之能事,並聲請法院依職權函請戶政機關或地政機關提供被告之身分資料。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乙640號裁定指出,法院對於當事人之確定有闡明義務,不得僅以起訴狀記載不完備即駁回起訴。此外,當事人亦得委任律師,由律師依律師法第2條規定向相關機關查詢當事人資料。

(3)修繕費用之請求權基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即便該公寓未設管理委員會,各區分所有權人仍有依法分擔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義務。當事人若先行墊付修繕費用,得依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向未分攤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之份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即肯認,區分所有權人未經管理委員會決議而自行修繕共用部分,仍得依無因管理向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透過申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取得該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據以提起民事訴訟。公寓大廈即便未設管理委員會,各所有權人仍依法負有分攤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義務。

  1. 申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至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於申請書敘明「為提起民事訴訟確認被告身分」之事由,即可取得所有權人完整資料。
  2. 確認修繕必要性與費用:取得合格廠商之修繕估價單及現況照片,作為修繕必要性及費用合理性之證據。
  3. 先行通知全體所有權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全體所有權人修繕事宜及費用分攤方案,給予合理期限回覆,未回覆者視為不同意後再行修繕。
  4.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繕事項及費用分攤方式,使決議具有法律拘束力。
  5. 墊付修繕費用並保全證據:若情況緊急須先行修繕,應保留所有修繕合約、發票、施工照片及付款紀錄。
  6. 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攤費用。
  7.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建物登記謄本、修繕估價單及通知紀錄,諮詢律師評估訴訟策略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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