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公寓頂樓加建之住戶就拆除頂加及復原平台事宜達成和解,雙方約定委託結構技師工會進行鑑定,若鑑定結果認定頂加危害建築結構安全,該住戶應於半年內拆除並復原。惟於工會初勘時,當事人發現該住戶已將原本樓板打通處以木板封蓋並上漆,阻礙技師進行結構檢查。當事人質疑對方此舉係刻意規避鑑定,欲了解能否向法院呈報此妨礙行為,請求宣告和解無效或令對方還原現場以利鑑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於鑑定前封板上漆之行為,是否構成和解契約附隨義務之違反?
- 該妨礙鑑定之行為是否構成和解契約因詐欺或脅迫而得撤銷之事由?
- 當事人得否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還原現場以利鑑定程序之進行?
- 若和解契約因對方妨礙致無法履行,當事人得否回復原訴訟或另行起訴?
- 公寓頂樓加建是否構成違章建築,主管機關得否依職權拆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和解契約之拘束力與附隨義務
依民法第736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所訂明權利之效力。雙方既已約定以結構技師鑑定為判斷基準,即負有協力完成鑑定程序之附隨義務(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對方於鑑定前刻意封板上漆,阻礙技師檢查,顯然違反此一協力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指出,契約當事人應依誠信原則履行附隨義務,不得以消極或積極方式妨礙契約目的之達成。
(2)和解無效或撤銷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738條,和解如係以錯誤、詐欺或脅迫為原因而成立者,得予撤銷。對方於和解成立後始封板妨礙鑑定,嚴格而言並非和解成立時之瑕疵,故主張和解無效或撤銷在法律上較為困難。然而,若能證明對方於和解時即已預謀妨礙鑑定,則可能構成詐欺之撤銷事由。實務上更建議之途徑為:主張對方違反和解契約之附隨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催告對方履行,逾期不履行時解除和解契約,回復原訴訟關係。
(3)公寓頂加之行政管制
公寓頂樓加建若屬未經許可之違章建築,當事人亦得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檢舉。依建築法第86條及都市計畫法第79條,主管機關對違建得命拆除或強制拆除。此一行政途徑與民事和解並行不悖,當事人可同時主張民事權利及請求行政機關介入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封板妨礙鑑定之行為違反和解契約之附隨義務,當事人得主張對方債務不履行。若對方經催告仍不履行,當事人得解除和解契約並回復原訴訟關係,另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建要求依法處理。
- 蒐集妨礙鑑定之證據:拍照錄影記錄封板上漆之現場狀況,並請結構技師工會出具書面說明無法完成鑑定之原因。
- 書面催告對方還原現場: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於合理期限內拆除封板,恢復可供鑑定之狀態。
- 向法院呈報妨礙情事:若和解係於訴訟中成立(訴訟上和解),可向原審法院呈報對方妨礙和解履行之事實,請求法院介入處理。
- 催告後解除和解契約:經催告逾期未履行時,得以書面通知解除和解契約,回復原訴訟程序。
- 向建管單位檢舉違建:同時向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單位檢舉頂樓違建,請求依法查處。
- 委託律師評估後續策略:委託專業律師就和解效力、訴訟回復及行政檢舉等多重途徑,擬定整體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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