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與屋主乙及乙之母親長期共同居住於某房屋,該房屋登記於乙名下,頭期款由乙支付,房貸則由母親繳納。因雙方發生爭執,乙要求甲立即搬離,並提出將房屋出售予甲之方案,雙方原已就買賣金額達成共識,甲亦備妥資金並委託代書擬約。然而乙嗣後反悔,不斷追加額外費用及變更交易條件,導致買賣協議無法成立。乙並以懷孕為由,聲稱若因吵架致身體不適將對甲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屋主乙得否未經法律程序,立即驅趕長期同住之親屬甲?
- 雙方已就買賣金額達成口頭合意,乙片面追加條件是否構成違反誠信原則?
- 乙以懷孕身體不適為由對甲提告,此種訴訟是否有法律上之成立可能?
- 甲在屋主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前,有無合法居住之權利基礎?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屋主驅趕同住人之法律程序: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然而屋主乙不得以私力逕行驅趕甲,仍須循法律途徑辦理。若甲原係基於親屬關係經乙同意而居住,乙須先以書面通知甲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給予合理搬遷期間。如甲拒絕搬離,乙始得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指出,使用借貸未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惟仍應給予合理期間。
二、買賣條件變更之法律效力: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若已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原則上買賣契約即已成立。乙事後片面追加條件,如未經甲同意,該追加條件不生效力。惟若雙方僅進行議價階段之磋商,尚未達成確定合意,則乙之變更條件僅屬磋商過程之正常現象。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已就「必要之點」達成意思合致,建議甲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及代書擬約之文件以為證明。
三、懷孕提告之法律可行性:乙以懷孕為由,聲稱因吵架致身體不適將對甲提告,此種主張在法律上難以成立。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要件,須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權利侵害之事實、因果關係及損害之發生。單純之口角爭執,若未涉及恐嚇、傷害等具體不法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刑事上亦須有具體之犯罪行為始得成立告訴,僅因吵架致孕婦不適,除非構成恐嚇或傷害罪之要件,否則難以成立犯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屋主不得未經法律程序逕行驅趕同住親屬,須循訴訟途徑辦理。買賣條件若已達成合意,一方片面變更不生效力。孕婦僅因吵架不適提告,在無具體不法行為之情況下難以成立。
- 保留雙方就房屋買賣之所有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以證明雙方曾達成之合意內容。
- 保存已委託代書擬定之買賣契約草稿及相關費用收據,作為磋商過程之證據。
- 在收到正式之遷讓通知前,甲仍有合法居住之權利基礎,不必立即搬離。
- 避免與乙發生進一步之口角衝突,所有溝通盡量以書面或訊息方式留下紀錄。
- 如乙堅持片面變更買賣條件致交易破局,甲得評估是否主張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
- 建議雙方透過第三方(如調解委員會或親族長輩)協調,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 諮詢專業不動產律師,就本案之居住權保障及買賣契約爭議擬定完整法律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