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方)因購屋貸款需求,將不動產登記於親屬(乙方)名下,由甲方實際支付貸款及相關費用,乙方則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乙方持有權狀及相關產權文件,實際居住使用該不動產。嗣後甲方欲將不動產過戶回自己名下,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移轉,惟遭駁回。甲方多次要求乙方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方均拒絕處理,導致甲方無法以自己名義購置其他不動產(因名下已有房屋登記),權益受損甚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方與乙方間之不動產登記關係,是否構成借名登記契約?其法律性質為何?應類推適用何種契約規定?
- 借名登記契約之借名人(甲方)得否隨時終止契約?終止後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不當得利、類推適用委任規定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甲方應如何舉證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貸款繳納紀錄、資金流向、權狀持有等間接證據之證明力如何?
- 乙方長期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甲方得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借名登記涉及稅捐問題(如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處理以避免額外稅負?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之名義登記,而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明確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法性,認為其性質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亦採相同見解,確認借名登記契約並非以規避法律強制規定為目的者,原則上應屬有效。本案甲方因貸款額度考量,將不動產登記於乙方名下,此種安排在實務上極為常見,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應認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成立。
(2) 借名登記契約之終止與返還請求
借名登記契約既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之。甲方得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乙方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無須說明終止之理由。契約終止後,甲方得依下列請求權基礎,請求乙方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其一,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其二,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乙方保有不動產登記名義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即採此見解,認借名人得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3) 借名登記關係之舉證責任
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通常為出名人所否認,故借名人負有舉證責任。實務上法院審酌之間接證據包括:不動產買賣價金及貸款之實際出資者、貸款之實際繳納人、權狀及相關文件之持有人、不動產之實際管理使用情形、購屋當時之動機與原因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得以間接證據及經驗法則推認之。本案甲方實際繳納貸款、乙方持有權狀但雙方間具有親屬關係等事實,均可作為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有力證據。建議甲方蒐集並保全所有銀行繳款紀錄、匯款證明、購屋相關文件及雙方溝通紀錄。
(4) 稅捐問題之處理
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稅捐機關可能依形式外觀認定為贈與或買賣,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為避免不必要之稅負,甲方應於訴訟中一併主張借名登記之事實,並於取得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向稅捐機關申請依實質課稅原則處理。依財政部相關函釋,經法院判決確認為借名登記返還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亦得主張非屬買賣移轉而申請免徵或更正。此外,若甲方因名下有乙方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致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首購優惠貸款,亦可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向相關機關申請更正或補行適用優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甲方與乙方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甲方得隨時終止該契約,並請求乙方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若乙方拒絕配合,甲方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命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方應積極蒐集間接證據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並注意移轉登記之稅捐處理問題。
- 立即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乙方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限期要求乙方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蒐集並保全所有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證據,包括:購屋資金來源證明、銀行貸款契約及繳款紀錄、匯款單據、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紀錄、雙方通訊紀錄(如簡訊、LINE對話紀錄等)。
- 若乙方於存證信函所定期限內仍拒絕配合,應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命乙方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訴訟中得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考慮於起訴同時或起訴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方於訴訟期間將不動產移轉、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行為,以確保日後判決之執行。
- 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但不當得利請求權僅有十五年時效,宜儘速行使。
- 於取得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向稅捐機關說明借名登記返還之事實,申請依實質課稅原則處理,以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 建議全程委任專業不動產律師處理,因借名登記案件涉及舉證責任分配、請求權基礎選擇及稅捐規劃等專業問題,宜由律師統籌處理以維護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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