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方)與前伴侶(乙方)交往期間,雙方透過通訊軟體LINE協議共同租屋同居,約定簽訂一年期租約並平均分攤房租。租賃契約由乙方單獨與房東簽訂,甲方非租約當事人。嗣後乙方提出分手並要求甲方搬離租屋處,甚至以威脅方式驅趕甲方。甲方已依約定按月繳付其分攤之租金,欲瞭解:乙方能否單方面毀棄分攤租金之協議要求甲方搬離?甲方能否要求乙方支付至租約期滿前之分攤費用?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將損失降至最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情侶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約定分攤租金之協議,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契約效力?該約定之法律性質為何(租賃、委任、無名契約)?
- 租賃契約由乙方單獨簽訂,甲方非租約當事人,甲方對房屋之使用權基礎為何?乙方得否單方要求甲方搬離?
- 乙方片面終止分攤租金之協議,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甲方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 甲方已繳付之租金分攤款,於分手搬離後是否得請求返還?乙方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 甲方如何保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電子證據之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通訊軟體租金分攤約定之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或透過通訊軟體之文字訊息達成合意者,均有法律上之契約效力。甲方與乙方透過LINE約定共同分攤租金一年,雙方就租金分攤之金額、期間及方式已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應認為已成立有效之契約。該契約之法律性質,因甲方非房東與乙方間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甲方與乙方間之約定並非轉租關係,而較接近於「費用分攤協議」之無名契約,亦即乙方允許甲方共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則分攤部分租金作為對價。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2號判決肯認,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得作為認定契約成立之證據。
(2) 甲方對房屋之使用權基礎與乙方之驅離權
甲方對租賃房屋之使用權係基於與乙方間之費用分攤協議而來。乙方為租約之承租人,有權決定何人得使用租賃房屋。然而,乙方既已與甲方約定共同使用房屋一年並分攤租金,乙方於約定期間屆滿前片面要求甲方搬離,可能構成違約。惟須注意,此類同居期間之費用分攤協議,法院可能依其性質認定為附有終止條件之協議(即以感情關係維繫為前提),或認定為得隨時終止之使用借貸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指出,非婚姻關係之同居雙方就共同生活費用之分攤約定,其法律性質應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若乙方以威脅方式驅趕甲方,甲方得主張乙方之行為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而報警處理。
(3) 違約損害賠償之請求
若甲方與乙方間之費用分攤協議被認定為有確定期間之契約(一年),乙方於期間屆滿前片面終止,構成可歸責於乙方之債務不履行。甲方得依民法第226條或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甲方因提前搬離而須另覓住所之額外租金支出、搬遷費用等。然而,甲方亦負有損害減輕義務(民法第217條),應盡速另覓住所以降低損失。另一方面,甲方就已繳付之租金分攤款中,對應於搬離後無法繼續使用房屋期間之部分,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方返還。蓋甲方支付租金分攤款之對價為使用房屋,若無法繼續使用而乙方仍保有該款項,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56號判決亦認定,同居期間一方依約分攤之費用,於約定目的無法達成時,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4) 證據保全與實務建議
甲方應立即保全所有與乙方間之LINE對話紀錄,包括約定分攤租金之對話、繳款紀錄、乙方要求搬離之訊息等。保全方式包括螢幕截圖、匯出對話紀錄備份、以及公證人公證電子資料等。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電子通訊紀錄雖非傳統書面文件,但實務上已廣泛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指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具有證據能力,其真實性得由對話之連續性、內容之一致性及當事人之確認等情形綜合判斷。甲方亦應保留租金轉帳紀錄或現金收據,以證明已依約履行分攤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情侶間透過通訊軟體約定分攤租金之協議具有契約效力,一方不得任意片面終止。然而,此類協議在法律上之保障程度有限,因甲方非租約當事人,其對房屋之使用權係間接取得。分手後,甲方宜儘速與房東協商另行簽訂獨立租約,或另覓住所以降低損失,同時保留相關證據以備日後主張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用。
- 立即將所有與乙方之LINE對話紀錄完整截圖保存,包括約定同居分攤租金之對話、每月繳款之確認訊息、乙方要求搬離之威脅訊息等,並將截圖備份至雲端儲存。
- 保留所有租金繳付之證明,包括銀行轉帳紀錄、ATM交易明細、現金繳付之收據或對方確認收款之訊息,作為已依約履行之證據。
- 嘗試與房東直接溝通,說明情況並詢問是否可能由甲方單獨與房東簽訂新的租賃契約,如此甲方即可取得獨立之承租人地位,不再受制於乙方。
- 若乙方以威脅或暴力方式驅趕甲方,應立即報警處理並取得報案紀錄,乙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5條恐嚇罪。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乙方,要求其遵守一年期之租金分攤協議,若乙方仍堅持要求甲方搬離,應明確告知將依法主張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
- 評估損害金額,包括另覓住所之額外租金差額、搬遷費用、已繳付但無法使用期間之租金分攤款等,作為日後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 若雙方無法自行協商解決,可向當地區公所聲請調解,或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因金額可能未達五十萬元,得向簡易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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