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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他共有人(持分八分之七)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於共有土地上進行多項工程,包括:整平原有斜坡地形並鋪設水泥作為停車場、興建高約三公尺之水泥擋土牆、搭建未經申請建築執照之鐵皮建物。他共有人現提出分割訴訟,要求變價出售其持分。當事人欲瞭解得否於分割前要求他共有人拆除上述違章建築及設施,並回復土地原來之地形地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他共有人未經同意於共有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及施作工程,是否侵害當事人之共有權利?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他共有人拆除違建並回復土地原狀?
  • 拆除回復原狀之訴訟與分割訴訟之關係為何?是否應先行拆除再進行分割?
  • 違章建築之存在對法院決定分割方式有何影響?
  • 當事人得否向主管建築機關檢舉違章建築,促使行政拆除?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侵害及回復原狀)
  • 民法第821條 —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 民法第824條 —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 民法第818條 —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建築法第86條 — 違章建築之處理(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或拆除)
  • 民法第820條 — 共有物之管理(需經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四、法律分析

(1) 他共有人擅自施工之違法性
共有土地之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然而,於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整平地形及鋪設水泥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管理行為之範疇,屬於對共有物之重大變更或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他共有人雖持有八分之七之應有部分,但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擅自施作上述工程,已違反共有物之使用管理規範,構成對當事人共有權利之侵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揭示,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於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構成侵害他共有人之所有權。

(2) 拆除違建及回復原狀之請求
當事人作為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除去侵害請求權)及後段(防止侵害請求權),請求他共有人拆除違章建築並回復土地原來之地形地貌。此項請求權不因他共有人持有較多應有部分而受影響,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影響其使用收益之範圍,不得以多數持分之優勢而侵害少數持分共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判決指出,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在共有土地上建築,他共有人得請求拆除回復原狀,不以占用面積是否超過應有部分為限。

(3) 拆除訴訟與分割訴訟之關係
拆除回復原狀之訴訟與分割訴訟為不同訴訟標的,兩者得同時進行,亦得先後提起。實務上,當事人得先提起拆除回復原狀訴訟,於回復原狀後再進行分割,以確保分割時土地之價值不受違建之影響。亦得於分割訴訟中以反訴方式主張拆除回復原狀。法院於審理分割訴訟時,得審酌土地現況(包括違建之存在)決定分割方式,如認為違建之存在影響原物分割之公平性,得命先行拆除或於分割方案中考量此因素。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指出,分割共有物訴訟中,法院得審酌土地之現況及使用情形為適當之分割。

(4) 行政檢舉與民事訴訟之配合
除民事訴訟途徑外,當事人亦得向主管建築機關(地方政府建管處)檢舉他共有人興建之鐵皮建物為違章建築。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築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或拆除。行政檢舉之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中之有利證據,證明他共有人之建物確屬違章建築。惟行政拆除程序通常較為冗長,建議同步進行民事訴訟以保障權益。此外,水泥擋土牆之興建如涉及水土保持問題,亦得向相關主管機關反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他共有人未經同意於共有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及改變地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除並回復原狀。此請求與分割訴訟為獨立之訴訟,得同時進行。建議先行主張拆除回復原狀,以確保分割時土地價值之完整性及公平性。

  1. 立即委任律師對他共有人提起拆除違建及回復原狀之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請求排除侵害。
  2. 同時向地方政府建管處檢舉違章建築(鐵皮建物),促使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86條令其拆除。
  3. 蒐集他共有人擅自施工之相關證據,包括:施工前後之土地現況照片或影片、地形變化之對照(如航照圖、Google街景歷史紀錄)、鄰居或知情人之證詞等。
  4. 聲請法院囑託測量機構測量違建面積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作為訴訟中主張之依據。
  5. 於分割訴訟中提出答辯,主張應先回復土地原狀再進行分割,或主張違建之存在應影響分割方案之決定(如降低他共有人分得之價值)。
  6. 評估是否一併請求他共有人賠償因擅自施工所造成之損害,包括土地價值之減損及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7. 如法院最終裁定分割方式,應注意保障自身之合法權益,包括金錢找補之合理性及優先承購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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