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持有一筆土地,其中某共有人持份超過八分之七。該多數持份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擅自於共有土地上興建違建物,包括違法整修山坡地及搭建違建擋土牆與違建停車場。該共有人現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並要求當事人將持份出售予其。當事人欲瞭解:能否要求以原物分配方式進行分割?能否要求他共有人先拆除違建物後再行分割?法院對於地上違建物將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有物分割訴訟中,少數持份共有人得否主張以原物分配方式分割?法院如何決定分割方法?
- 共有土地上之違建物對分割方法有何影響?法院是否會將違建物坐落之土地分配予違建物所有人?
- 少數持份共有人得否要求他共有人先拆除違建物再行分割?或得否另訴請求拆除?
- 他共有人未經同意於共有土地上興建違建物,是否構成無權占有?當事人得主張何種權利?
- 山坡地違法整修是否另涉行政罰則或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共有物分割方法之決定
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分配、變價分割或兼採二者。法院於裁判分割時,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以定分割方法。持份較少之共有人仍得主張原物分配,法院並非僅因持份比例懸殊即排除原物分配之可能。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判決指出,法院應就各共有人提出之分割方案綜合評估,不受任何一方主張之拘束。
(2) 違建物對分割方法之影響
土地上存有違建物時,法院通常會將該等違建物之存在列為決定分割方法之考量因素。實務上,法院傾向將違建物坐落之土地分配予該違建物所有人(即興建違建之共有人),以避免分割後產生拆除問題而增加社會成本。然而,此並非絕對,法院仍會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56號判決認為,地上物之存在固為法院決定分割方法之參考因素之一,但不得以此作為不利於他共有人分配之唯一理由。當事人應積極提出有利之分割方案,主張將無違建物之土地分配予己。
(3) 違建物之拆除請求
他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於共有土地上興建違建物,就超過其持份比例使用之部分,構成無權占有。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主張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拆除違建物。惟此項拆除請求通常須另行提起訴訟,分割共有物訴訟中法院一般不會附帶處理拆除問題。此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他共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作為無權占有期間之補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即肯認,共有人逾越其持份比例使用共有物,他共有人得請求不當得利。
(4) 山坡地違法整修之法律責任
他共有人違法整修山坡地及搭建違建擋土牆,可能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之規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未經核准擅自開發利用山坡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未擬定水土保持計畫而開發者,亦有相應之行政罰則。當事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農業局或水土保持科)檢舉,促使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命違規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此舉亦可間接影響分割訴訟中法院對違建物之評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少數持份共有人仍有權主張原物分配,法院將綜合考量各共有人利益及土地上違建物之狀況決定分割方法。違建物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得另行訴請拆除並請求不當得利。山坡地違法整修另涉行政罰責,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 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積極主張有利之分割方案。建議提出以原物分配方式,將無違建物坐落之部分土地分配予當事人,並檢附土地測量圖及分割方案說明。
- 若原物分配不可行(如土地面積過小或形狀不規則),可主張變價分割,使全體共有人公平分配出售價款。
- 蒐集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興建違建物之證據,包括現場照片、違建物範圍測量資料、衛星空照圖(可向國土測繪中心申請)等,作為訴訟中主張之佐證。
- 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拆除違建物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他共有人拆除違建物並返還土地。
- 依民法第179條向他共有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補償其超越持份比例占用土地之損害。
- 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山坡地違法整修行為,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裁罰並要求恢復原狀。
- 建議委任專業不動產訴訟律師全程協助,因共有物分割訴訟涉及複雜之法律判斷及分割方案設計,需要專業經驗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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