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方)兩年前經法院確定判決確認其對鄰地所有人(乙方)之土地享有通行權,乙方並經強制執行拆除原設置之圍籬。然而,乙方嗣後持續以下列方式妨礙甲方通行:一、在通行範圍之土地上以粉筆書寫文字,宣稱繳納高額地價稅,暗示甲方違法占用;二、容許其家屬將重型機車停放於通行範圍內,阻礙甲方正常通行,甲方需通過時須請求移車方能通過。甲方欲瞭解如何制止乙方之持續妨礙行為,以及是否得報警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通行權經法院確定判決後,鄰地所有人持續妨礙通行,權利人得採取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 權利人得否依原確定判決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抑或須另行起訴?
- 鄰地所有人容許家屬停放機車阻礙通行,是否構成強制罪或其他刑事責任?
- 鄰地所有人在通行範圍土地上書寫誤導性文字,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 權利人得否請求法院命鄰地所有人不得於通行範圍內停放車輛或放置任何障礙物?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87條 — 袋地通行權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準用於通行權)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 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怠金)
-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 — 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 妨礙他人通行之處罰
四、法律分析
(1) 依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甲方既已取得確認通行權之確定判決,且先前已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圍籬,如原判決主文包含「乙方應容忍甲方通行」或「乙方不得妨礙甲方通行」等不行為義務之諭知,甲方得依該判決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命第三人代為執行;依同法第129條規定,債務人應為一定之不行為而違反者,執行法院得處以怠金,每次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33號裁定指出,確定判決命義務人容忍通行者,義務人嗣後復行妨礙,權利人得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科處怠金以促使義務人履行。
(2) 另行提起排除侵害之訴
如原確定判決僅確認通行權之存在,而未具體諭知乙方之不行為義務,甲方可能無法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時,甲方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排除侵害請求權(準用於通行權之行使),請求法院判命乙方不得於通行範圍內停放車輛、放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甲方通行之行為。訴之聲明宜具體明確,例如:「被告不得於系爭土地○○範圍內停放車輛或放置任何阻礙原告通行之物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45號判決指出,通行權人除得請求確認通行權外,亦得請求排除現存之妨礙及防止將來之妨礙。
(3) 刑事救濟途徑
乙方容許其家屬將機車停放於通行範圍阻礙甲方通行,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該罪之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停放機車阻擋通道,使甲方無法自由通行,客觀上已妨害甲方行使通行權。然實務上對於以停放車輛方式妨礙通行是否構成「強暴」存有爭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判決認為,以放置物品方式持續阻擋他人通行,足認係以物理力量施加於物體以間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得構成強制罪之強暴手段。甲方得向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偵查是否提起公訴。
(4) 書寫誤導性文字之法律評價
乙方於土地上以粉筆書寫文字宣稱繳納高額地價稅、暗示甲方違法占用,此行為本身雖未直接阻擋通行,但可能構成對甲方名譽或社會評價之侵害。如該文字內容足以使第三人誤認甲方係違法占用他人土地,甲方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方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請求除去該文字。惟此部分須視具體文字內容及是否確實造成甲方名譽受損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行權經法院確定判決後,鄰地所有人仍持續妨礙通行者,權利人得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科處怠金)、另行提起排除侵害之訴、以及刑事告訴等多重途徑救濟。建議權利人優先評估原確定判決之主文內容,決定最適當之救濟方式。
- 確認原確定判決主文之內容:如已包含乙方應容忍通行或不得妨礙通行之諭知,立即持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乙方科處怠金。
- 如原判決僅確認通行權存在而未諭知不行為義務,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乙方及其家屬不得於通行範圍內停放車輛或放置任何障礙物。
- 蒐集並保全妨礙通行之證據,包括:以手機拍攝機車停放阻擋通行之照片及影片(含時間戳記)、記錄每次遭阻擋之日期時間及經過、留存粉筆書寫文字之照片。
-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就乙方以停放機車阻擋通行之行為主張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提供通行權確定判決及妨礙通行之證據供警方參考。
- 如情況急迫且妨礙持續發生,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禁止乙方於訴訟確定前於通行範圍內停放車輛或設置障礙物。
- 評估是否對乙方書寫誤導性文字之行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文字內容足以損害甲方名譽,得一併於訴訟中請求賠償及除去。
- 委任專業律師統籌處理民事執行、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等程序,以確保各項法律途徑之有效行使與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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