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二、爭點
- 共有土地上建物之「占用面積」應如何界定?係以建物基地面積或土地全部面積為準?
- 共有土地上之巷道部分,是否應計入特定共有人之占用面積?
- 占用面積之計算方式對不當得利請求金額之影響為何?
- 共有人逾越應有部分使用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占用面積之計算基準
共有土地上建物之占用面積,應以建物實際坐落之基地面積(即建物投影於地面之面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該筆共有土地之全部面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指出,占有共有土地之面積,應以實際占有使用之範圍為準,非以共有土地之全部面積計算。蓋共有土地上除建物外尚有巷道等公共通行部分,該等部分並非特定共有人所排他占用,自不應計入個別建物之占用面積。
(二)巷道部分之處理
共有土地上之巷道,通常屬供公眾通行之空間,並非由特定共有人排他占用。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意旨,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其土地所有權人雖仍保有所有權,但因公眾通行利益之存在,不得任意排除他人通行。因此,巷道部分不應計入特定共有人之占用面積。惟若該巷道實際上僅供建物所有人專用而非供公眾通行,則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該建物所有人之占用範圍。
(三)逾越應有部分使用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若共有人所占用之面積超過其應有部分所對應之面積比例,其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使用利益。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例指出,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計算,通常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基準,再按占用面積與應有部分之差額計算。
(四)共有物分割之考量
若共有人間對於占用面積及使用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任一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於裁判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況及經濟效用等因素,定其分割方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32號判決亦指出,法院於共有物分割時,應考量建物坐落位置及各共有人之使用現況,以維護共有人之利益。
五、結論與建議
- 共有土地上建物之占用面積,應以建物實際坐落之基地面積計算,而非以共有土地全部面積計算。巷道等公共通行部分不應計入特定共有人之占用面積。
- 若建物占用面積超過其所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其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建議先委請地政士或測量師進行實地測量,確認建物之正確基地面積及占用範圍,作為計算之依據。
- 若共有人間對土地使用方式有爭議,可考慮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請求共有物分割,以根本解決共有關係之紛爭。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案件情形,確認占用面積之計算方式及得主張之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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