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婚前買房,協議合約項目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LawChain 原文

一對未婚情侶計畫於婚前共同購買不動產。該不動產將登記於女方名下,但頭期款由男方母親支付,後續房屋貸款則由女方申辦(因女方收入較高且穩定)。當事人欲了解:若雙方日後分手,男方是否得主張該不動產歸其所有,或請求女方返還一定比例之出資?雙方應簽訂何種協議以保障各自權益?

二、爭點
  • 不動產登記於女方名下,男方母親支付頭期款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構成借名登記?
  • 雙方未婚共同出資購屋,產權歸屬應如何認定?
  • 若雙方分手,男方(或其母親)得否請求返還頭期款或主張不動產所有權?
  • 雙方應於購屋前簽訂何種協議?協議應包含哪些必要條款?
  • 女方負擔貸款之事實,對產權歸屬及出資比例之認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借名登記之認定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為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本案中,若男方母親支付頭期款而將不動產登記於女方名下,是否構成借名登記,須視雙方有無借名登記之合意而定。若僅係單純出資而無借名登記之約定,則該出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或消費借貸。

(二)出資與產權歸屬之關係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此,不動產登記於女方名下,女方即推定為所有權人。男方母親支付頭期款之事實,並不當然使男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亦指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推定為所有人,主張借名登記者應負舉證責任。

(三)分手後之財產處理
若雙方分手,在無書面協議之情形下:(1)若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男方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女方將不動產移轉登記;(2)若無法證明借名登記,男方母親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女方返還所支付之頭期款金額;(3)若該出資被認定為贈與,則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除非符合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之要件。

(四)協議書應約定之事項
參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6號判決之意旨,情侶共同購屋之協議書應至少包含以下事項:(1)雙方出資比例及方式之明確記載;(2)不動產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歸屬之約定;(3)房屋貸款之負擔方式及比例;(4)分手或結婚時不動產之處理方式(如出售分配、一方買斷等);(5)違約條款及爭議解決方式;(6)日常管理費用及稅負之分擔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1. 情侶婚前共同購屋,因雙方不具配偶關係,不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故應事先以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各自之權利義務,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2. 建議協議書載明頭期款出資來源(男方母親)、貸款負擔(女方)、產權比例及分手時之處理方式,並經公證以強化法律效力。
  3. 若雙方擬按出資比例共有該不動產,可考慮登記為分別共有,並於登記簿上載明各自之應有部分比例,以避免借名登記之爭議。
  4. 應保留所有出資憑證、匯款紀錄及相關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5.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書,以確保條款之完整性與合法性,有效保障雙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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