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屋漏水,是建商問題,但修很久又修很爛又要一直要求改善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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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新成屋,入住第一年內即發現浴室牆壁有漏水問題。經查為建商施工瑕疵所致,樓上住戶之污水管線滲漏至當事人之房屋造成損害。當事人通知建商後,建商雖派員修繕,惟修繕工程持續超過一年仍未完成,且修繕品質低落,造成多項額外損害,包括:修繕方式粗糙致浴室長期無法使用、修繕過程中產生惡臭及排水阻塞、磁磚破損未妥善處理、門框及馬桶等設備損壞、施工粉塵污染須自行清理、設備安裝錯誤及材料缺失等。修繕工程累計超過二十個工作天,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日常生活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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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新成屋漏水屬於物之瑕疵,買方得否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向建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之除斥期間是否已屆滿?
  • 建商修繕品質不良且拖延修復,是否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買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 建商修繕過程中造成之額外損害(惡臭、破損、設備損壞等),是否屬於加害給付之損害?買方得否另行求償?
  • 買方得否主張自行委託第三方修繕,費用由建商負擔?法律依據為何?
  • 買方因修繕工程長期影響生活品質及工作,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或營業損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新成屋漏水屬於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建商(出賣人)交付之新成屋存在漏水問題,顯然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構成物之瑕疵。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本案買方應注意:通知建商瑕疵後六個月內應行使減少價金之權利,否則該權利將消滅。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38號判決指出,建商修繕中不影響除斥期間之進行,買方不應因建商承諾修繕而延誤行使權利。

(2) 不完全給付與加害給付
建商交付之新成屋有漏水瑕疵,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依同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依同條第2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即加害給付),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本案中,建商修繕品質不良,造成額外損害(惡臭、排水阻塞、磁磚破損、門框損壞、馬桶損壞、粉塵污染等),即屬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買方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指出,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不受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之限制,其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3) 自行修繕並向建商求償
依民法第493條(類推適用於買賣關係)及實務見解,定作人(買方)催告承攬人(建商)修補瑕疵,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或修補不完全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費用。本案建商修繕已逾一年且品質不良,買方得主張已給予建商充分之修繕機會,建商仍無法完成合格之修繕,故買方有權自行委託第三方修繕,費用由建商負擔。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56號判決亦認為,買方催告建商修繕後,建商修繕不完全者,買方得自行委託第三方修繕並向建商請求償還費用。

(4) 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
買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a) 漏水修繕費用(自行委託第三方之合理修繕費用);(b) 因漏水及修繕造成之裝潢損失;(c) 浴室長期無法使用之相當於租金損害;(d) 因修繕工程影響工作之營業損失(如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能舉證);(e) 修繕過程造成之額外損害(清潔費用、設備更換費用等)。關於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僅於侵害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時始得請求,財產損害原則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若漏水確已影響買方之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法益),法院可能酌定適當之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認為,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法益之一種,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新成屋漏水為建商施工瑕疵所致,買方得依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並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建商修繕品質不良且拖延修復,構成加害給付,買方得就額外損害另行求償。買方亦有權自行委託第三方修繕,費用由建商負擔。

  1. 立即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建商:限期(如十五日)完成全部修繕工程,修繕品質須達合理標準,否則買方將自行委託第三方修繕,費用由建商負擔,並保留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之一切法律權利。
  2. 注意民法第365條六個月之除斥期間。自通知建商瑕疵後六個月內,應以書面向建商主張減少價金之意思表示,不可因建商持續修繕而延誤。
  3. 完整蒐集並保存所有損害證據,包括:漏水及修繕不良之照片與影片(附拍攝日期)、所有與建商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電話錄音、存證信函)、修繕工程之進度紀錄、因修繕影響生活之具體事項記錄。
  4. 列明所有損害項目及金額,包括修繕費用估價單、裝潢損失、浴室無法使用期間之相當於租金損害、清潔費用、設備更換費用、影響工作之損失等。
  5. 若建商逾期仍未完成合格修繕,自行委託具專業證照之第三方廠商進行修繕,取得正式估價單及發票,作為向建商求償之依據。
  6. 考慮同時向建商主張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舉證責任由建商負擔。
  7.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因本案涉及多項請求權基礎之競合、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及除斥期間之管理等專業法律問題,訴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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