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地上物侵入我的土地:應如何請求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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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甲方發現鄰地所有人乙方在兩地邊界處建造之磚牆部分跨越地界,侵入甲方土地範圍。甲方多次要求乙方移除侵入部分,乙方以該磚牆係為防止甲方植物根系越界之必要保護措施為由拒絕。雙方就地上物侵入之排除與責任歸屬產生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基於台灣不動產法律實務

二、爭點
  • 鄰地地上物跨越地界是否自動構成對土地所有權之侵害?
  • 被侵害之所有權人可否自行拆除侵入物,或須循法律程序?
  • 侵害人主張防禦目的是否構成免責事由?
  • 所有權人得請求之救濟範圍為何(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765條:所有權人對其物之排他性支配權。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得請求排除侵害。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之處理。

四、法律分析

(1)地上物侵入構成所有權侵害
依民法第765條,所有人對其土地享有排他性支配權。鄰地地上物跨越地界即構成對土地所有權之侵害,不因侵害人之主觀意圖(如主張防禦目的)而阻卻違法。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在其土地範圍內建造地上物,建造人應負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2)禁止自力救濟與法律程序
被侵害之所有權人不得自行拆除侵入物,否則可能反而構成對他人財產之侵害。正確之法律途徑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侵害人於合理期限內自行移除,逾期未移除者,依民法第767條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3)損害賠償之請求
除排除侵害外,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因侵入所受之損害賠償,包括土地無法正常使用之損失、地價減損等。訴訟中應委託測量師出具測量報告證明侵入範圍,並備妥現場照片及催告往來紀錄作為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1. 委託專業測量:聘請測量師測量地上物侵入之確切位置與範圍,出具正式測量報告作為證據。
  2. 發送書面催告:以存證信函通知鄰地所有人侵入事實,要求於合理期限內移除侵入部分。
  3. 蒐集相關證據:拍攝現場照片、保存協商紀錄與催告送達證明,備妥完整之證據資料。
  4. 提起排除侵害之訴:催告未果者,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5.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勝訴判決後,對方仍未自行移除者,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除,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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