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的房子可以辦理信託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分別共有一棟房屋,各持有一定比例之應有部分。當事人基於財產管理或資產保護之目的,欲將其所持有之應有部分辦理信託登記,將不動產權利移轉予受託人管理。當事人主要關切兩個問題:第一,分別共有之不動產是否得辦理信託;第二,辦理信託時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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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辦理信託,是否屬於民法第819條第1項所稱之「處分」?是否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信託法上之信託行為是否適用於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之程序要件為何?
  • 若欲以共有物之全部為信託標的,是否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其法律依據為何?
  • 不動產信託登記後,對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有何影響?受託人是否取得共有人之地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應有部分之處分自由與信託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所謂「處分」,不僅包括讓與(買賣、贈與),亦包括設定負擔(如設定抵押權)以及信託等法律行為。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因此,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辦理信託,屬於對應有部分之處分行為,依法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此為民法物權編關於分別共有之基本原則。

(2) 不動產信託登記之程序
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動產屬應登記之財產權,故不動產信託必須辦理信託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之1規定,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即共有人)與受託人共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並提出信託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登記完成後,該應有部分之登記名義人將變更為受託人,但登記簿上會加註「信託」字樣,以公示信託關係之存在。實務上,地政機關受理分別共有應有部分之信託登記申請時,並不要求提出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3) 全部共有物信託與共有人同意
若欲以共有物之全部(而非僅個人之應有部分)為信託標的,因涉及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全體共有人均須同意並為共同委託人,始得將共有物全部信託予受託人。若僅部分共有人同意,則僅得就同意者之應有部分辦理信託,不得及於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此一區別對當事人之實務操作至為重要。

(4) 信託登記對其他共有人之影響
應有部分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取代委託人成為該應有部分之登記名義人,在法律上取得共有人之地位。受託人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參與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820條)及行使共有人之權利。惟受託人之管理處分權限受信託契約及信託法之限制,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24條)。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及權利不受影響,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或請求分割共有物。值得注意者,信託登記後若共有物遭法院裁判分割,信託財產之內容將由應有部分變更為分割後取得之特定不動產或價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別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自由辦理信託登記,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惟若欲將共有物全部信託,則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信託登記應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完成後受託人取得共有人地位並依信託本旨管理財產。

  1. 確認自身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及範圍,調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權利狀態是否清楚無負擔。
  2. 選定適當之受託人,可選擇自然人或信託業者(如銀行信託部門)擔任受託人,信託業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3. 與受託人協商並簽訂書面信託契約,明確約定信託目的、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受益人之指定、信託期間及終止條件等事項。
  4. 備妥所需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信託登記,包括:信託契約書正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等。
  5. 注意信託登記之稅務影響,不動產信託移轉原則上免繳土地增值稅(信託法第25條參照),惟信託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仍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繳納。
  6. 若信託目的涉及資產保護或債務規避,應注意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7. 委任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確保信託契約之條款完備且登記程序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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