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抵押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他人冒用其身分,將一筆與當事人毫無關係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地下錢莊。當事人本人從未同意或授權任何人以其名義進行抵押權設定,亦非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當事人擔憂因此被認定為債務人而須負擔還款責任,對於自身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深感焦慮,欲瞭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並免除不當債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冒名設定之抵押權,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對當事人發生拘束力?
  • 當事人非不動產所有權人,卻被冒名為抵押權設定之義務人,是否因此負擔債務?
  • 冒名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人涉及何種刑事責任?當事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
  • 當事人應如何向地政機關及法院主張塗銷該不當之抵押權登記?
  • 地下錢莊作為抵押權人,是否得主張善意取得而維持抵押權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冒名設定抵押權之效力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但登記之前提為當事人間須有有效之物權合意。本案他人冒用當事人之身分設定抵押權,當事人本人從未為任何意思表示,該抵押權設定行為欠缺當事人之同意,屬於無權代理甚至冒名行為。依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冒名行為之效力更甚於無權代理,因其自始即非以代理之意思為之,而係冒充本人身分,該法律行為對被冒名之本人完全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明確揭示,冒名所為之法律行為,因欠缺本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不待本人否認即不生效力。

(2) 當事人之債務風險評估
抵押權之設定涉及兩層法律關係:一為擔保債權之成立(債之關係),二為抵押權之物權設定(物權關係)。本案當事人既未與地下錢莊成立任何借貸關係,亦未同意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無論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均對當事人不生效力。惟應注意,若冒名者係以當事人之名義簽署借據或本票,雖該等文件因非當事人之真意而無效,但在未經法院確認無效前,地下錢莊可能持該等文件向當事人主張權利。因此,當事人應主動採取法律行動以釐清並排除此等風險。另外,應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之登記內容、抵押權人身分及設定日期等基本資訊。

(3) 刑事救濟與民事救濟
冒名設定抵押權之行為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使地政機關為不實之抵押權登記)、及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以詐術向地下錢莊取得借款)。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逕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方面,當事人得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45號判決指出,不動產登記雖有公信力,但若登記係基於偽造文書而為,真正權利人得訴請塗銷。對於地下錢莊是否得主張善意取得,因不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以土地法第43條之登記公信力為基礎,但冒名行為根本欠缺處分權人之意思表示,實務上多認為此種情形不適用善意取得之保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他人冒用當事人身分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因欠缺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該抵押權設定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須負擔任何債務。然而,為避免權利受損及排除法律上之不確定狀態,當事人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1. 立即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登記之詳細內容,包括抵押權人、債務人、設定金額及設定日期等資訊。
  2.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轄區警察局報案,對冒名者提出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等刑事告訴,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3. 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塗銷該不當之抵押權登記,以徹底排除法律上之風險。
  4. 檢視個人證件是否遺失或遭盜用,立即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換身分證及印鑑證明,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確認是否有其他不明債務。
  5. 如收到地下錢莊之催討或法院之支付命令,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答辯,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因未異議而使支付命令確定。
  6. 保存所有與本案相關之證據資料,包括登記謄本、報案紀錄、通訊紀錄等,作為日後訴訟之用。
  7. 考量向冒名者及地下錢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因本事件所生之精神慰撫金、律師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之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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