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不動產之買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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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數名共有人以分別共有方式持有某筆不動產,其中部分共有人擬將該不動產整體出售予第三人,惟其餘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多數共有人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規定處分共有物,但少數共有人對此表示異議,並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本案涉及共有不動產多數決處分之程序要件、少數共有人之通知義務履行方式,以及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期限與效力等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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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時,人數與應有部分比例之門檻是否均已符合?
  • 多數共有人是否已依法以書面通知少數共有人,使其有機會行使優先購買權?
  • 少數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行使?逾期未行使之法律效果為何?
  • 少數共有人得否以處分價格不合理為由,對多數決處分行為提起異議或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門檻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規定係為解決共有不動產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致而難以利用之困境,採行多數決原則以促進不動產之有效利用。多數共有人應先確認是否符合上開人數及應有部分之雙重門檻,始得進行處分行為。

(2) 書面通知與優先購買權之踐行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同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未受通知之共有人得主張該處分行為對其不生效力。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指出,所謂書面通知應包含處分之條件、價格及買受人等重要事項,使少數共有人得以充分判斷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通知送達後,少數共有人應於十五日內表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3) 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保障
少數共有人雖無法阻止多數決處分,但依法享有以下保障:第一,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第二,得就出賣所得價金按其應有部分比例領取;第三,若認為出售價格顯不合理,得向法院訴請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亦強調,多數共有人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處分權時,仍應本於誠信原則,不得以顯然不合理之低價處分共有物而損害少數共有人之利益。

(4) 替代方案:裁判分割
若共有人間對於是否出售及出售條件始終無法達成共識,任一共有人亦得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由法院依第824條規定以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部分原物分配合併金錢補償等方式為之,作為解決共有糾紛之替代途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別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但多數共有人應嚴格遵守書面通知及優先購買權之法定程序。少數共有人雖無法否決處分,但享有優先購買權及按比例分配價金之保障。

  1. 多數共有人應先確認是否符合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之法定門檻。
  2. 以存證信函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書面方式通知全體少數共有人,載明處分條件、價格及買受人資訊。
  3. 少數共有人收到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決定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逾期視為放棄。
  4. 多數共有人應確保出售價格合於市場行情,避免因價格顯不相當而遭少數共有人訴請損害賠償。
  5. 委託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確保土地登記規則所定之程序文件齊備。
  6. 少數共有人如認為權益受損,應及時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7. 若各共有人間協商破裂且多數決亦窒礙難行,可考慮依民法第823條聲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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