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案,依權利變換計畫,建商於交屋及開立發票後應給付約新台幣100萬元之找補款。目前所有戶別均已售出,惟建商遲遲未撥付找補款項,屢次以銀行尚未撥款為由推託延宕。當事人家屬懷疑建商已將款項挪作他用,此外先前代收之稅款亦遭扣留未返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遲延給付找補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29條之給付遲延?
- 建商以「銀行未撥款」為由延遲給付,是否為合理之免責事由?
- 建商若將應給付之找補款挪作他用,是否構成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
- 地主得否請求遲延利息及相關損害賠償?
- 代收稅款未返還之法律性質為何,地主應如何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中,找補款之給付屬建商依契約所負之金錢債務。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本案中,建商應於交屋及開立發票後給付找補款,此為契約約定之確定期限,建商逾期未付即構成給付遲延。建商以「銀行未撥款」為由抗辯,惟金錢債務之遲延不得以給付不能為免責事由,且建商與銀行間之融資安排屬其自身之資金調度問題,不得以此對抗地主之請求權。
就刑事責任而言,若建商已自銀行或買受人處取得應撥付予地主之款項,卻將之挪作他用而拒不給付,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侵占罪之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建商代為收受之找補款及代收稅款,其所有權歸屬地主,建商僅為持有人,若易持有為所有而挪用,即該當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惟實務上須舉證建商確已收受款項而故意不撥付,此部分之舉證有其難度。
關於代收稅款部分,建商係基於委任關係代地主收取,依民法第541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交付予委任人。建商扣留代收稅款不還,地主得依委任關係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建議地主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建商於合理期限內給付全部款項,逾期不履行再循訴訟途徑解決,同時可向地方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陳情,請求介入協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遲延給付找補款已構成給付遲延,地主有權請求給付本金、遲延利息及相關損害賠償。若建商確有挪用款項之事實,尚可能構成侵占罪之刑事責任。
- 立即以存證信函催告建商於14日內給付全部找補款及代收稅款,並載明逾期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 檢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契約書之內容,確認找補款金額、給付條件及期限等具體約定。
- 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陳情,請求行政介入協調或查核建商之財務狀況。
- 蒐集建商已收受買賣價金之相關證據(如銀行撥款紀錄、交屋證明、發票等),作為訴訟中舉證之準備。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建商給付找補款本金、自遲延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 評估是否對建商提出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刑事告訴,以施加壓力促使其儘速給付。
- 聯繫其他同案地主,瞭解是否有相同遭遇,如有多人受害可考慮集體訴訟以降低個別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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