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行使與多數決處分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其他25人共同持有一筆建地,當事人持有其中5小筆持分合計約47坪,分布於土地中間及邊緣。其餘24名共有人有意出售全部土地予開發商,總售價約一億元。當事人因認為仲介費過高(4%)而未簽字同意。嗣後收到其他共有人寄發之存證信函,通知其於十五日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將強制出售其持分。當事人考慮行使優先購買權以保留自己持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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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其他24名共有人得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逕行出售全部共有土地(含當事人持分)?
  • 當事人之優先購買權應如何行使?行使後之法律效果為何?
  •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期限及行使方式有何規定?
  • 當事人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亦不同意出售,其持分是否會被強制出售?
  • 仲介費之高低是否為當事人得主張之抗辯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得為之。本案26名共有人中24人同意出售,人數及應有部分均已逾半,故多數共有人依法得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包括不同意出售之當事人的持分在內。此為立法者為促進共有土地之有效利用而設之特別規定,限制了民法第819條須經全體同意之原則。

同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處之優先購買權,依實務見解及內政部函釋,係指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即相同之總價及付款方式)優先購買他共有人欲出售之持分。當事人若欲行使優先購買權,須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表示購買之意思,並準備以同一價格承購。所謂「同一價格」,係指買賣總價中按當事人欲購買之持分比例計算之金額。

當事人須注意,優先購買權僅限於以「同一條件」購買,不得附加降低仲介費等額外條件。仲介費係出賣人與仲介間之約定,非買賣條件之一部分,當事人以仲介費過高為由拒絕簽字,不影響多數決處分之效力。若當事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多數共有人得逕行出售全部土地,當事人之持分亦包含在內,但當事人應得之價金(按持分比例計算)將由出售者予以提存或給付。換言之,當事人之所有權雖會喪失,但其財產上之權益以價金形式受到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已取得處分全部土地之權限。當事人得於十五日內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同一價格購買他共有人之持分;若不行使,持分將隨全部土地一併出售,但應得價金受法律保障。

  1. 仔細審閱存證信函之內容,確認通知是否合法載明出售條件(買受人、總價、付款方式等),不合法之通知不生效力。
  2. 若欲保留土地,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建議以存證信函)回覆行使優先購買權,並備妥相應之購買資金。
  3.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以「同一價格」購買,不得要求降低價格或變更付款條件。
  4. 若無力以同一價格購買全部他共有人之持分,可考慮僅就部分共有人之持分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與其他不同意出售者合資購買。
  5. 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確認多數共有人是否依法將應得價金提存或給付,保障自身之財產權益。
  6. 委託律師審核整個處分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通知方式、價格合理性、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等。
  7. 若認為出售價格不合理或程序有瑕疵,得於知悉出售後向法院提起確認買賣無效之訴或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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