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看中某頂樓加蓋之租屋,經接洽後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當場支付部分定金並於數日內匯款補足,合計定金五千元。雙方另建立通訊群組以便溝通租賃事宜。嗣後房屋所有權人透過其子在群組中通知,因先前討論之條件無法接受,決定不出租。當事人欲了解房東是否應加倍返還定金,以及若房東僅願退還原定金金額時得採取之法律行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收取定金後反悔不出租,是否構成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
- 房客得否依民法第249條請求房東加倍返還定金?
- 房東之子代為簽約及通知解約,其法律效力為何?
- 房客除加倍返還定金外,得否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房屋所有權人(房東)已收取定金並與當事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業已成立。依民法第248條規定,定金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證據。嗣後房東透過其子通知不出租,屬於房東片面拒絕履行已成立之契約,構成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因此,房東應返還當事人一萬元(原定金五千元之加倍金額)。
關於房東之子代為簽約及通知解約部分,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房東之子係受房東授權處理房屋出租事宜,其代為簽約及接洽房客之行為應對房東發生效力。同理,其於群組中通知不出租之行為亦應視為房東之意思表示,房東不得以「係兒子個人決定」為由推卸責任。通訊群組中之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明房東反悔之重要證據。
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加倍返還定金已屬損害賠償之預定。惟若當事人因房東反悔而受有超過定金金額之實際損害(例如緊急另覓住處之費用差額、搬遷費用等),依民法第226條規定,仍得就超過定金之損害部分另行請求賠償。然本案定金金額僅五千元,加倍返還亦僅一萬元,若提起訴訟之成本(律師費用及裁判費)可能超過請求金額,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必要時再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收取定金後反悔不出租,構成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應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加倍返還定金。房客得請求房東返還一萬元。
- 保存通訊群組中房東(或其子)通知不出租之對話紀錄截圖,作為房東反悔之關鍵證據。
- 保留租賃契約書、定金收據、匯款紀錄等文件正本,證明契約已成立及定金已交付。
- 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於合理期限內加倍返還定金一萬元。
- 若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仍僅願退還五千元原定金而拒絕加倍返還,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 調解不成立時,因請求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程序簡便且裁判費低廉。
- 若因房東反悔致需另覓住處而產生額外費用(如短期旅館費、搬家費等),保留相關收據,得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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