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購買農地借名登記後請求返還持分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14年與父親合資購買一筆農地,惟父親僅將土地權狀登記在弟弟名下,當事人之出資部分並未登記為其持分。經過多年後,當事人欲爭取自身權利,希望將自己出資購買的部分要回並登記在自己名下。此外,當事人亦擔心移轉登記過程中是否會產生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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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弟弟之間就農地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 當事人如何舉證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 當事人得否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弟弟移轉土地持分?
  • 農地移轉登記是否涉及農業發展條例之自耕能力限制?
  • 移轉登記時是否會產生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透過法院判決與協議過戶之稅負差異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及106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意旨,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無名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本案當事人出資購買農地而登記於弟弟名下,若能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即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舉證方面為本案之關鍵。當事人應蒐集出資時之金流紀錄(匯款紀錄、存摺明細、取款憑條等),證明確有出資購地之事實。此外,土地稅費之繳納紀錄(地價稅、田賦)、土地之實際管理使用情形(誰在耕作或出租)、購地時之相關文件及家人間之通訊紀錄等,均可作為佐證借名登記關係之證據。

若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當事人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依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弟弟將土地持分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弟弟時即生效力。若弟弟拒絕配合移轉,當事人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移轉登記。關於稅務問題,若以協議方式直接過戶,稅捐機關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認定為贈與,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惟若透過法院判決移轉登記,因係回復真正權利狀態,實務上不課徵贈與稅,僅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另需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關於農地移轉之規定,農地若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出資購買農地而借名登記於弟弟名下,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移轉持分。建議透過法院判決方式移轉以避免贈與稅問題。

  1. 全面蒐集出資購地之證據,包括匯款紀錄、存摺明細、取款憑條、購地契約書等金流相關文件。
  2. 整理土地稅費繳納紀錄及實際管理使用之證據,如地價稅繳款書、農作耕種紀錄、租金收取紀錄等。
  3. 保留家人間關於合資購地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等),作為借名登記合意之佐證。
  4. 先以存證信函向弟弟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於一定期限內配合辦理持分移轉登記。
  5. 若弟弟拒絕配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判決移轉土地持分。
  6. 透過法院判決移轉可避免贈與稅,但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農地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7. 委託專業律師評估案件,並諮詢會計師或地政士關於移轉登記之稅務規劃,選擇最有利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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