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霸佔房屋拒絕遷離之法律救濟途徑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親戚關係而讓親戚長期居住於其名下房屋。嗣後當事人不再願意讓親戚繼續居住,已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親戚搬遷。然而該親戚收到存證信函後仍霸佔房屋,拒絕遷離,當事人苦無對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親戚長期居住是否基於使用借貸關係?該使用借貸關係得否隨時終止?
  • 存證信函催告後親戚拒不遷離,所有權人應循何種訴訟途徑請求返還房屋?
  • 親戚霸佔房屋期間,所有權人得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親戚霸佔房屋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竊佔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基於親戚情誼而無償提供房屋供親戚居住,雙方間之法律關係應定性為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本案若雙方未約定使用期限,依民法第471條規定,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此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亦得終止契約。

當事人已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親戚搬遷,即已表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自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親戚即喪失合法占有之權源,成為無權占有人。此時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請求判命親戚搬遷並返還房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亦肯認,使用借貸關係消滅後,借用人繼續占有使用借用物即屬無權占有。

除遷讓房屋之訴外,當事人得同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親戚給付自使用借貸關係終止後至實際搬遷日止,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關於竊佔罪之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惟實務上認為,原本合法占有之人嗣後拒絕返還,與「竊佔」之要件未盡相符,通常仍以民事途徑處理較為適當。但若親戚有積極排除所有權人進入或變更門鎖等行為,則竊佔罪之成立可能性較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已寄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親戚於催告期限屆滿後仍不遷離即屬無權占有。當事人應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1. 確認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親戚,並保留郵局回執聯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2. 確認催告限期已屆滿,蒐集親戚仍繼續居住於房屋內之證據(照片、鄰居證詞等)。
  3. 委任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同時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4. 考慮先向法院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進行訴訟,調解程序較為簡便且費用較低。
  5. 評估是否對親戚提出竊佔罪之刑事告訴,作為促使對方搬遷之施壓手段。
  6. 準備房屋所有權狀、稅籍證明、存證信函及回執等文件,作為訴訟之必要證據。
  7.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若親戚仍不搬遷,立即聲請強制執行以排除占有。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