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出售唯一出入路地予第三方之通行權保障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建商所興建之透天厝,因位於社區最末端,唯一的對外出入口須經由一條路地通行。購買時建商口頭表示該路地免費供住戶使用,待日後政府徵收後才無法停車,但通行仍無問題。然而,建商近期竟將該路地出售予第三方,當事人擔憂新地主可能禁止通行或要求支付通行費用,對日常出入造成嚴重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對該路地是否享有袋地通行權?其法律依據為何?
  • 建商口頭承諾路地免費使用是否具法律效力?得否拘束路地之新買受人?
  • 路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方後,通行權是否繼續存在?
  • 建商出售路地之行為是否構成對買方之不完全給付或詐欺?
  • 該路地是否可能已具備既成道路之性質而不得阻斷通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最重要之法律保障為民法第789條之規定。該條明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得通行其他讓與或分割後之土地以至公路,且不以支付償金為必要。建商將整塊基地分割為多筆土地興建透天厝出售,其中路地即為分割後之一部分。建商嗣後將路地出售予第三方,致當事人之土地不通公路,依本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無償通行該路地。

此通行權為法定物權性質之權利,具有對世效力,不因路地所有權之移轉而消滅。即使路地已出售予第三方,新地主仍有容忍通行之義務,且不得向當事人請求支付償金。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即明確指出,民法第789條之通行權係基於土地分割或讓與而生之法定通行權,具有物權之效力,繼受人不得主張不受拘束。

此外,建商銷售時口頭承諾路地供住戶使用,事後卻出售予第三方,雖口頭承諾之舉證較為困難,但若有其他住戶可為證人或銷售文件佐證,建商此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當事人得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另需注意,若該路地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已具備「既成道路」之性質,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即便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完全排除他人通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民法第789條享有法定無償通行權,不因路地所有權移轉而消滅,新地主不得阻止通行。建商出售路地之行為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得另行求償。

  1. 至地政事務所調閱路地及自家土地之登記謄本與地籍圖,確認土地分割歷史及相鄰關係。
  2. 蒐集建商當初銷售時有關路地使用之承諾證據(銷售文件、廣告DM、證人等)。
  3. 若新地主有阻擋通行之行為,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依法有容忍通行之義務。
  4. 聯合社區其他住戶共同主張通行權,集體向新地主交涉或共同委任律師處理。
  5. 向建商發存證信函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路地出售所受之損害。
  6. 評估是否向地政機關申請確認該路地具有既成道路之性質,以進一步保障通行權。
  7. 諮詢專業不動產律師,評估是否需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以取得法院判決確保權利。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