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房逾越地界於他人空地設立窗戶之物上請求權與拆除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鄰居自行於其所有空地上方逾越地界設立窗戶,該窗戶之設置侵入當事人土地上方空間。當事人認為此舉違反民法相鄰關係規定,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鄰居自行封閉或拆除該違法設立之窗戶。法院已作成判決命鄰居自行封閉,惟當事人欲瞭解後續執行及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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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鄰居逾越地界設立窗戶是否構成對土地所有權之侵害?得否主張物上請求權?
  • 民法相鄰關係中關於窗戶開設之距離限制規定如何適用?
  • 法院判決命鄰居封閉窗戶後,若鄰居不履行,當事人得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 除拆除窗戶外,當事人得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鄰居逾越地界設立窗戶,侵入當事人土地上方空間,構成對土地所有權之妨害。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73條規定,及於土地之上下,在合理範圍內第三人不得侵入。鄰居未經當事人同意於其土地上方設立窗戶,當事人自得主張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拆除或封閉。

關於越界建築,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惟本案鄰居係「自行」逾越設立窗戶,若係出於故意,即不適用第796條容許越界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拆除。況且窗戶之設立與房屋整體結構不同,拆除窗戶或改為封閉所費較低,對鄰居之損害有限,法院通常會判命拆除或封閉。

法院判決確定後,若鄰居仍不自行封閉窗戶,當事人得持確定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類判決為「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法院得定期限命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即由第三人施工封閉窗戶,費用由鄰居負擔),或處債務人怠金以促其履行。此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另行請求鄰居賠償因窗戶侵入所受之損害,如影響隱私、日照或通風等衍生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鄰居逾越地界設立窗戶構成對土地所有權之妨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法院判決確定後若鄰居不履行,得聲請強制執行,由第三人代為封閉並由鄰居負擔費用。

  1. 確認法院判決是否已確定(上訴期間是否屆滿),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
  2. 以存證信函通知鄰居限期自行封閉或拆除窗戶,保留催告紀錄。
  3. 鄰居逾期不履行時,持確定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命第三人代為封閉窗戶,費用由鄰居負擔。
  5. 評估是否因窗戶侵入造成隱私權侵害或其他損害,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6. 委請地政士或測量單位確認地界位置,確保對方確有逾越地界之事實。
  7. 諮詢律師協助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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