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銷業務謊報單坪實價之詐欺與消費者保護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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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屋時,代銷業務口頭表示該房屋總坪數為27.59坪、總價736萬元,換算每坪不到26.5萬元。然而簽約後當事人發現,該27.59坪之坪數包含了雨遮等附屬建物面積。依107年1月1日起實施之新制,雨遮不得計入房價。當事人認為業務以灌入雨遮面積之方式降低單坪報價,有虛報單坪實價之嫌,欲瞭解是否可據此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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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代銷業務將雨遮面積計入總坪數以降低單坪報價,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
  • 107年1月1日後雨遮不得登記之規定,對本案買賣契約有何影響?
  • 業務口頭報價是否構成要約或廣告內容之一部分,對賣方有拘束力?
  • 買方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不實廣告之損害賠償?
  • 買方是否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代銷業務於銷售過程中,以包含雨遮面積之總坪數計算單坪價格,使買方誤認每坪價格較低。依內政部106年修正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自107年1月1日起,屋簷及雨遮不再測繪登記為附屬建物,亦不得計入買賣坪數。若本案房屋係107年1月1日後取得建照者,雨遮面積不應列入坪數計算;若係之前取得建照者,雖仍得登記為附屬建物,但業務以此灌水計算單坪價格,仍有不實告知之嫌。

在民事救濟方面,買方得主張之途徑有三。其一,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被詐欺而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惟須證明業務有故意詐欺之意圖及因果關係,舉證難度較高。其二,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對物之性質有錯誤),於知悉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其三,依民法第359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認為實際可使用坪數與業務告知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若代銷業務之口頭銷售說明可認定為廣告之一部分,買方得據此向建商或代銷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在刑事方面,若業務確有故意以不實坪數及單價欺騙買方,使買方陷於錯誤而簽約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惟刑事詐欺之構成要件較嚴格,須證明行為人之主觀詐欺故意。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判決指出,銷售人員之口頭說明若與書面契約不一致,應以書面契約為準,但不影響買方就口頭不實告知另行主張權利。建議買方保全業務口頭說明之證據(如錄音、LINE對話紀錄等)以利後續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銷業務以含雨遮之坪數計算單坪價格,有不實告知之嫌,買方得依民法詐欺撤銷、意思表示錯誤、瑕疵擔保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主張權利。關鍵在於證據之保全與舉證。

  1. 立即保全代銷業務口頭說明之相關證據,包括LINE對話紀錄、錄音檔、銷售文宣及DM等。
  2. 調閱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確認書面記載之坪數組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等)。
  3.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確認實際登記坪數及雨遮面積。
  4. 計算扣除雨遮後之實際單坪價格,與業務口頭報價進行比對,量化價差損失。
  5. 先向建商或代銷公司提出書面申訴,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6. 如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至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之可行性及勝訴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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