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鄰居數年前進行房屋拆除工程後中途放棄,致鄰房呈半拆除之空屋狀態。因建築結構不完整,雨水長期積蓄於該空屋三樓,並持續滲漏至當事人住家共用牆面,造成當事人住家牆壁嚴重壁癌及油漆剝落,約每半年即需重新修繕一次。當事人委請之施工師傅確認漏水源頭來自鄰房。當事人曾多次以簡訊聯繫鄰居要求處理,惟鄰居均以「自家狀況應自行處理」為由拒絕負責。該漏水問題已持續約七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鄰居未維護其建築物致積水滲漏損害他人房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 當事人得否同時請求排除侵害(修繕漏水源頭)及損害賠償(已支出之修繕費用)?
- 漏水損害持續七年,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 當事人延遲通知鄰居是否影響其請求權之行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而言,鄰居為其建築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案鄰居將建築物拆除至半途即放棄,未採取任何防水措施致雨水積蓄並滲漏至鄰房,顯屬對建築物之保管有欠缺,應推定其有過失,鄰居須舉證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始得免責。
此外,依民法第774條相鄰關係之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鄰居放任空屋積水滲漏損害當事人房屋,亦違反相鄰關係之注意義務。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請求鄰居排除侵害(修繕漏水源頭、做好防水工程),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已發生之損害賠償(歷次修繕壁癌之費用)。
關於消滅時效之問題,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惟本案漏水為持續性侵害行為,每次漏水造成新損害即產生新的請求權,時效應分別自各次損害發生時起算。因此,雖漏水已持續七年,但近兩年內發生之損害仍在時效期間內。且排除侵害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不受侵權行為二年短期時效之限制,當事人仍得請求排除現存之漏水侵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鄰居未善盡建築物保管義務致積水滲漏損害當事人房屋,應依民法第19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同時請求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漏水為持續性侵害,近期損害未罹於時效。
- 發存證信函予鄰居,正式催告其限期修繕漏水源頭,並載明如不處理將循法律途徑解決。
- 蒐集並保存所有損害證據:壁癌照片(附拍攝日期)、歷次修繕之估價單及收據、施工師傅之書面證明。
- 保留與鄰居之所有通訊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證明已多次催告及鄰居拒絕處理之事實。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此為提起訴訟前之必要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 調解不成立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一)排除侵害(命鄰居修繕漏水源頭);(二)損害賠償(已支出之修繕費用)。
- 訴訟中得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進行漏水鑑定,確認漏水成因及來源,鑑定費用得於勝訴後向對方請求負擔。
- 考慮是否向主管建築機關檢舉鄰房為危險建築物,促使主管機關命其所有人限期修繕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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