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陽台未設完整遮蔽物及燈源之瑕疵擔保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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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陽台部分未設置完整之遮蔽物,且缺少燈源配置,與購買時建商提供之銷售廣告、樣品屋展示或契約圖說內容有所落差。當事人認為此一情形影響陽台之正常使用功能,構成房屋瑕疵,希望瞭解對建商可主張之權利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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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陽台未設完整遮蔽物及燈源,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
  • 建商銷售時之廣告內容或樣品屋展示,是否構成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 買受人可否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主張權利?
  • 買受人發現瑕疵後之通知義務及權利行使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預售屋陽台若依契約圖說或建築設計應有遮蔽物及燈源配置,而交屋時未設置,即構成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或於瑕疵重大而不能達契約目的時解除契約。

關於建商銷售廣告之效力,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明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亦指出,預售屋買賣中建商提供之廣告文宣、樣品屋展示,若足以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意願,應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因此,若建商廣告中明示陽台有遮蔽物及燈源設計,交屋時未提供,即構成違約。

此外,依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應依核准之建築圖說施工,交屋時之設備規格不得低於契約約定。買受人於驗收時應詳細檢查各項設施是否與契約相符,發現不符應於驗收紀錄中載明,並通知建商限期改善。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預售屋陽台未設完整遮蔽物及燈源,若與契約約定或銷售廣告不符,構成物之瑕疵,買受人可主張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責任。建商廣告內容依法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不得主張免責。

  1. 詳閱買賣契約書及附件圖說,確認陽台遮蔽物及燈源是否列為契約約定之設備。
  2. 蒐集建商銷售時之廣告文宣、DM、樣品屋照片等,作為廣告構成契約內容之證據。
  3.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建商陽台瑕疵情形,催告其於合理期間內補正。
  4. 於驗收紀錄中詳載缺失項目,拒絕在未改善前簽署驗收完成文件。
  5. 若建商拒絕改善,可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6. 注意民法第365條之六個月短期時效,於通知建商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減少價金之金額或其他損害賠償範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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