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新成屋,使用建商提供之預售屋型契約簽約,代銷人員表示該契約可適用。當事人已支付訂金十萬元並取得紅色單據,四日後再匯入簽約金三十萬元,合計四十萬元。紅單上載明頭期款二成、貸款八成之付款條件,代銷並承諾若銀行無法核貸則退還訂簽金。然而銀行尚未對保即告知貸款額度無法達八成,代銷催促當事人歸還紅單換取合約正本,當事人擔憂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預售屋型契約購買新成屋,該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其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 代銷口頭承諾「無法核貸即退還訂簽金」之效力為何?是否構成契約之一部分?
- 銀行貸款額度未達契約載明之八成時,當事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簽金?
- 紅單之法律性質為何?當事人是否有義務歸還紅單以換取合約正本?
- 合約正本全數由代銷收取未交付當事人,是否影響契約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民法第249條 — 定金之效力與返還
- 民法第254條 —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 土地法第79條之2 — 預告登記之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應釐清契約性質。當事人購買之標的為新成屋而非預售屋,但使用建商之預售屋型契約,若該契約內容與新成屋之交易型態不符(如交屋時程、驗收程序等),相關條款可能因不符合定型化契約之合理性要求而無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關於貸款不足之處理,依內政部頒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若因非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貸款金額不足,買賣雙方應協商補足差額或變更付款條件。若協商不成,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不得沒收已收取之價金。紅單上載明「頭期二成餘貸八成」之付款條件,已成為契約之一部分,銀行無法核貸至八成時,當事人得據此主張契約條件未成就。
代銷口頭承諾「無法核貸退還訂簽金」雖非書面約定,但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承諾亦得成立契約。惟實務上口頭承諾舉證困難,建議當事人保留與代銷之通訊紀錄作為證據。至於代銷催促歸還紅單,紅單為當事人已付款之憑證,在未取得合約正本前不宜輕易交還,應要求同時換取合約正本並確認合約內容無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銀行貸款未達契約約定之八成,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當事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之四十萬元訂簽金。代銷之口頭承諾可作為輔助證據,但應妥善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 保留與代銷之所有通訊紀錄(含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特別是關於「無法核貸退還訂簽金」之承諾內容。
- 在未取得合約正本前,勿輕易交還紅單,紅單為已付款之重要憑證。
- 以存證信函向建商及代銷正式通知銀行貸款無法達八成之事實,並主張依契約約定解除契約、返還訂簽金。
- 向銀行取得書面核貸評估報告,證明貸款確實無法達八成之事實。
- 如建商或代銷拒絕退款,可向各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契約條款之效力,確認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之情事。
- 留意建商是否為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對象,以判斷相關主管機關規範之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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