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處承租房屋,入住後發現出租方所附之冷氣雖可正常運作,但出風口可見厚重灰塵且有嚴重霉味。經詢問前房客得知該冷氣已約十年未經專業清洗,長期累積之黴菌與粉塵導致當事人過敏症狀加劇。當事人向房東反映並要求負擔冷氣清潔費用,房東卻以冷氣可正常運作為由,主張清潔屬日常維護應由房客自行負擔,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冷氣長年未清洗導致發霉,是否屬於租賃物之瑕疵,抑或僅為日常使用之正常耗損?
- 房東對於出租房屋附設之家電設備,是否負有使其保持合於使用狀態之修繕義務?
- 房客已代墊冷氣清潔費用,得否依法向房東請求償還?
- 租賃契約中若未就家電清潔維護費用另行約定,應如何認定費用歸屬?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案房屋出租時附有冷氣設備,顯係作為租賃物之一部分供房客使用,房東自應確保該冷氣設備處於合於正常使用之狀態。冷氣雖可運轉,但機台內部因十年未清洗而嚴重積塵發霉,影響空氣品質並危害房客健康,已不符合「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29條進一步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謂「修繕」不僅限於設備損壞之修復,亦包括使設備恢復正常功能品質之維護。冷氣內部十年累積之黴菌汙垢,係入住前即已存在之問題,非房客正常使用所造成,與一般濾網清洗之日常維護性質不同,應歸屬於房東之修繕義務範疇。
若房東經催告仍拒絕處理,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惟房客應先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催告房東於合理期限內處理冷氣清潔問題,催告後房東仍不處理者,房客始得自行委請專業人員清洗,並保留費用單據向房東請求償還。實務上,高等法院見解認為出租人提供之設備若有影響使用之瑕疵,承租人催告後自行修繕之費用得請求出租人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冷氣十年未清洗致嚴重發霉,屬入住前即存在之租賃物瑕疵,非房客日常使用所致之耗損,清潔費用應由房東負擔。房客可依民法第430條催告後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
- 拍攝冷氣內部霉斑、灰塵之照片與影片,保留過敏就診之醫療紀錄作為損害證據。
- 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房東於合理期限(如十四日內)處理冷氣清潔問題。
- 若房東逾期仍未處理,自行委請專業冷氣清洗業者施作,並保留收據及施工前後對比照片。
- 以書面向房東請求償還已代墊之清潔費用,或於次期租金中扣抵。
- 重新檢視租賃契約中有關修繕義務及家電維護之約定,確認有無排除房東責任之條款。
- 若房東仍拒絕負擔費用,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諮詢律師評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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