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早年購買房屋時,以其當時男友之名義向銀行辦理貸款,房屋所有權嗣後已贈與移轉登記至當事人名下。目前房屋貸款僅剩約五年即可清償完畢,當事人與母親希望出售房屋並一次清償剩餘貸款。然而,當年之借款人(母親前男友)已於多年前失聯消失,銀行表示須由借款人出面方能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當事人亟需了解有無不經借款人即可塗銷抵押權之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所有權人(非借款人)得否逕向銀行清償貸款並請求塗銷抵押權?
- 銀行得否以借款人未出面為由拒絕辦理抵押權塗銷?
- 所有權人清償後,得否以提存方式替代借款人之配合以完成塗銷程序?
- 若協商不成,所有權人得否透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12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為清償。房屋所有權人因抵押權之存在而無法自由處分不動產,屬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權向銀行清償借款人之貸款。民法第879條第1項亦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依關於保證債務人之規定,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因此,當事人作為抵押物所有人,得向銀行清償全部剩餘貸款。
清償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抵押權隨之消滅(民法第870條),銀行有義務配合出具清償證明及塗銷同意書。實務上大多數銀行在收到全額清償款項後,會配合辦理塗銷程序,不一定需要借款人親自出面。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16號判例指出,抵押權因擔保之債權消滅而消滅,抵押權人即有義務配合塗銷登記。
若銀行仍堅持需借款人出面,當事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銀行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法院確定判決得作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之依據,無須借款人之配合。此為最確實之法律途徑,惟訴訟需時較長。另一可能之途徑為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以提存書證明債務已清償,再持以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所有權人得以利害關係第三人之身分向銀行清償貸款,清償後抵押權隨債權消滅而消滅,銀行有義務配合塗銷。若銀行不配合,可透過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單獨申請塗銷。
- 先向銀行確認剩餘貸款之確切金額(含本金、利息及可能之違約金),並表明欲以第三人身分清償。
- 一次清償全部剩餘貸款後,要求銀行出具清償證明書及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 持銀行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委託地政士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 若銀行拒絕在借款人不出面之情況下配合塗銷,可委任律師發函催告,或直接提起訴訟請求塗銷。
- 清償後保留所有匯款單據及銀行收款證明,作為日後向借款人求償之依據。
- 考量向借款人求償之可能性,清償後取得對借款人之求償權,若日後找到借款人可主張返還。
- 完成抵押權塗銷後再行出售房屋,以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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