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房東承租房屋,租約期間內房東委託仲介出售該房屋。仲介聯繫當事人要求配合帶買方看屋,但當事人簽約時並未被告知房東有出售房屋之計畫。當事人表示不希望在租賃期間讓仲介帶人看屋,仲介卻威脅稱若不配合,日後房屋售出時當事人將被要求賠償及搬遷。當事人經自行查詢後認為仲介之說法有誤,希望進一步確認自身法律權益及應對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賃期間房東出售房屋,承租人是否有義務配合看屋?
- 房屋出售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否適用?承租人得否繼續居住至租期屆滿?
- 仲介所稱承租人不配合看屋將須賠償及搬遷,是否有法律依據?
- 租賃契約中若無配合看屋之約定,房東或仲介得否強制要求進入租賃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配合看屋之義務,除非租賃契約中有明確約定承租人應配合出租人帶第三人看屋,否則承租人並無此項義務。租賃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有合法占有使用之權利,房東或仲介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即使契約中有配合看屋之約定,房東亦應事先協商合理之看屋時間,不得任意侵擾承租人之居住安寧。
關於房屋出售後承租人之權益,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此,房屋即使出售,新買主須承受原租賃契約,承租人得繼續居住至租期屆滿,無須搬遷或支付任何賠償金。惟須注意,依同條第2項規定,此原則僅適用於未經公證之租約期限不超過五年者。
仲介所稱不配合看屋將被要求賠償及搬遷之說法,於法無據,係不實之威脅。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明確指出,買賣不破租賃之效力不因承租人是否配合看屋而受影響。當事人無須因仲介之不實威脅而感到恐慌,可理直氣壯地維護自身居住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賃契約未約定看屋義務時,承租人有權拒絕配合。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屋出售後承租人無須搬遷或賠償,新買主須承受原租約至租期屆滿。仲介之威脅於法無據。
- 詳閱租賃契約內容,確認是否有配合看屋或提前終止租約之相關條款。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Line訊息紀錄)向房東及仲介表明拒絕看屋之立場,並保留通訊紀錄。
- 將仲介威脅賠償及搬遷之對話內容截圖保存,作為日後可能提出恐嚇或妨害自由告訴之證據。
- 確認租賃契約是否已辦理公證,若無公證且租期五年以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可適用。
- 若房東或仲介未經同意擅自進入租賃物,可依侵入住居罪提出刑事告訴。
- 了解土地法第104條關於承租人優先承購權之規定,評估是否有意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房屋。
- 必要時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就仲介之不實威脅行為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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