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簽訂兩年期套房租賃契約,租金與押金約定分期付款,目前僅繳納租金而押金尚未給付。契約書明文約定不得養寵物,但房東口頭告知可以養狗。簽約後不久,房東因隔壁住戶反應狗的氣味問題,要求當事人從原承租之樓層搬遷至另一樓層。當事人認為已妥善照顧寵物且環境維護良好,欲了解若因此選擇退租搬走,是否仍須給付尚未繳納之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口頭同意養寵物之約定,是否足以變更書面契約中禁止養寵物之條款?
- 房東要求承租人搬遷至不同樓層,是否構成變更租賃標的物而屬違約?
- 因房東之事由致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是否仍須給付尚欠之押金?
- 承租人得否主張房東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或免除違約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口頭同意養寵物之效力,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房東口頭同意承租人養狗,可構成對原書面契約禁止養寵物條款之變更或補充約定。關鍵在於承租人能否舉證證明房東確有口頭允諾,若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證人可證明,則該口頭約定即具法律效力。
房東要求承租人從原承租之樓層搬遷至另一樓層,涉及租賃標的物之變更。租賃契約所約定之標的物為特定之房間(如四樓某室),非該棟建物之任意空間。房東片面要求承租人搬遷至不同樓層,若承租人不同意,房東不得強制為之。此舉實質上構成出租人未依民法第423條履行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屬於出租人之違約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若承租人因房東之違約行為而選擇提前終止租約,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26條之法理,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得終止契約,且無須負擔提前終止之違約責任。關於押金部分,既然租約係因房東違約而終止,承租人自無須再給付尚未繳納之押金;若已繳納部分押金,於扣除合理費用後,房東應予返還。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判決亦指出,因出租人違約致承租人終止契約者,承租人得請求返還押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口頭同意養寵物後又以鄰居反應為由要求搬遷,構成出租人之違約行為。承租人因房東違約而提前終止租約,原則上無須再給付尚欠之押金,且得請求房東賠償相關搬遷損失。
- 立即保存房東口頭同意養寵物之所有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或證人聯繫方式。
- 以書面(存證信函)回覆房東,表明不同意搬遷至其他樓層,並說明養寵物係經房東口頭同意。
- 若決定搬離,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終止租約,載明係因房東違約在先,主張免除未繳押金之給付義務。
- 記錄因搬遷所產生之額外費用(如搬家費、新居仲介費等),日後得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 若房東堅持要求給付押金或主張違約金,可向各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 確認租賃契約中有無提前終止之相關約定(如違約金條款),評估其對自身之影響。
- 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具體契約內容及事實經過,擬定最有利之處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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