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房東拒絕修繕發霉床墊之租賃糾紛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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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某處一樓分租套房,月租金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房東於入住時提供一張舊床墊。居住一年多後,當事人因身體出現過敏症狀,檢查後發現床墊底部及床架因房間潮濕而嚴重發霉。當事人多次聯繫房東要求處理,房東初始已讀不回,後提出須額外續租一年方免費更換,否則要求當事人支付三千元,惟經當事人查證該床墊市價僅四千元,雙方對費用分擔無法達成共識,房東態度強硬拒絕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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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東所提供之附屬設備(床墊)發霉,是否屬於出租人應負擔之修繕義務範圍?
  • 承租人是否得依民法第430條自行修繕後向房東請求費用償還?
  • 房東以續租條件交換更換床墊,是否構成不當之附帶條件或權利濫用?
  • 租賃物之瑕疵已影響承租人健康,承租人是否得主張減少租金或終止租約?
  • 承租人因發霉環境導致身體過敏,得否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東於出租時提供床墊作為附屬設備,即屬於租賃物之一部分,當床墊因環境潮濕而發霉致不堪使用時,房東有義務修繕或更換。實務上,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亦肯認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為租賃契約之法定義務,非經特別約定排除不得免除。

承租人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若房東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後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本案房東雖回應但附加不合理條件(要求額外續租一年),實質上等同拒絕修繕。承租人宜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明確記載修繕內容及合理期限,以保全日後主張之依據。

此外,發霉之床墊可能產生黴菌孢子,對承租人之呼吸系統及皮膚造成過敏反應,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有危害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縱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承租人仍得終止契約。承租人若因此產生醫療費用,亦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承租人保留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作為因果關係之舉證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提供之床墊發霉屬租賃物瑕疵,房東負有法定修繕義務,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拒絕修繕。承租人得自行更換後請求償還,或主張減少租金,甚至以健康危害為由終止租約。

  1. 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房東於合理期限內(如七至十四日)修繕或更換發霉床墊,留存書面紀錄。
  2. 拍照保存床墊發霉及房間潮濕之現況證據,包含日期浮水印及整體環境照片。
  3. 就身體過敏症狀至醫療院所就診,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4. 若房東逾期未修繕,可自行購買床墊並保留收據,依民法第430條向房東請求償還費用。
  5. 如欲終止租約,應以書面通知房東,引用民法第424條租賃物危害健康之規定。
  6. 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聲請租賃糾紛調解,調解費用低廉且具有法律效力。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修繕費用及健康損害之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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