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無權占有房屋之遷讓請求與居住權抗辯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早年將老家房屋過戶至當事人名下。其姊原居住外處,後返回老家,並陸續使其他家人離開,獨自霸占該房屋至今。當事人曾寄發存證信函請其搬離,惟對方置之不理,並主張擁有居住權。當事人表示曾口頭允諾其居住,但事後已寄存證信函撤回。此外,當事人之父另立自書遺囑指定另一間房屋由當事人與母親共有,當事人亦關切其他繼承人是否對該遺囑指定之房產仍有特留分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占用人主張之「居住權」是否具有法律上之依據?台灣民法是否承認居住權?
  • 所有權人口頭允諾親屬居住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構成使用借貸契約?
  • 所有權人寄發存證信函後,使用借貸關係是否已合法終止?占用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 自書遺囑指定由特定繼承人共有之不動產,其他繼承人是否仍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居住權」之主張,我國民法物權編採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目前並未規定居住權為獨立之物權類型。占用人所稱之居住權並無法律基礎,不得以此對抗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用人實際上之使用權源,僅可能來自所有權人之口頭允諾,其法律性質屬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以下)。

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本案當事人口頭允諾其姊居住,並未約定期限,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當事人已寄發存證信函請其搬遷,該存證信函即屬終止使用借貸之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即生效力。對方逾期未搬遷,自存證信函所定期限屆滿後即構成無權占有,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亦闡明,使用借貸經合法終止後,借用人即喪失占有之正當權源。

關於特留分問題,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父親以自書遺囑指定另一間房屋由當事人與母親共有,其他繼承人(包括該姊)就該房屋仍有特留分之問題。依民法第1223條、第1225條,繼承人之特留分如因遺囑指定而受侵害,得行使扣減權,請求自遺贈中扣減至特留分額度,但須於知悉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占用人主張之居住權不具法律效力,所有權人已合法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得依民法第767條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另一間遺囑指定之房產,其他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1. 確認先前所寄存證信函之送達紀錄,若無法證明送達,建議再次以雙掛號寄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搬遷。
  2. 備齊房屋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過戶紀錄,作為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之證據。
  3. 向地政事務所查詢戶籍遷出之經過及相關申請文件,評估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4. 委任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並考慮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 就父親自書遺囑之有效性進行確認,檢視是否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
  6. 評估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可能性及時效,預作應對準備。
  7. 諮詢專業律師就遷讓房屋訴訟及遺產分割事宜進行全面評估與規劃。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