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由某建商包租代管之房屋,租金及水電帳款均由建商處理。然而建商會計每月帳務頻繁出錯,當事人已多次請假與建商對帳,每次確認無漏繳後,下月又被告知漏繳。承租一年結算時,建商主張當事人漏繳兩個月費用,扣除押金後還需額外支付費用。經查該建商並未申請租賃住宅包租業登記,且承租期間均未報稅,約七成租戶亦有類似帳務錯誤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未取得租賃住宅包租業登記即從事包租代管業務,是否構成違法經營?
- 建商多次帳務錯誤,承租人是否有權拒絕補繳爭議款項?舉證責任歸屬為何?
- 建商未依法報稅,承租人可向哪些機關檢舉?
- 承租人因多次對帳請假所生之損失,是否得向建商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 —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經登記始得營業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7條 — 未經登記擅自營業之罰則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土地法第100條 — 租賃關係之規範
四、法律分析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或代管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登記後始得營業。該建商未取得包租業登記即從事包租代管業務,已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條例第37條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承租人可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地政局或住宅發展處檢舉。
關於帳務錯誤爭議,依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建商主張承租人漏繳租金,應由建商負舉證責任,提出完整帳冊及收款紀錄證明確有漏繳之事實。承租人歷次對帳均確認無漏繳,建商卻於年度結算時片面主張漏繳兩個月,若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承租人自可拒絕補繳。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揭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承租人因建商帳務管理不善,多次請假對帳所生之工資損失,屬因建商不完全給付(帳務管理為代管服務之一部分)所致之損害,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賠償。此外,建商未依法報稅涉及稅捐稽徵法之違反,承租人亦可向國稅局檢舉。若多數租戶均有類似情形,可考慮集體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提起團體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未經登記從事包租代管業務屬違法經營,承租人可依法檢舉。帳務錯誤爭議中,建商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漏繳事實,承租人在保留對帳紀錄之情況下可拒絕不當扣款。
- 整理並保留歷次對帳之通訊紀錄、繳款證明(匯款單、轉帳紀錄)及對帳結果確認文件。
- 向地方政府地政局檢舉該建商未取得租賃住宅包租業登記即違法營業。
- 向國稅局檢舉建商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之逃漏稅行為。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建商,要求提供完整帳冊紀錄,並明確拒絕無據之補繳要求。
- 與其他有相同遭遇之租戶聯繫,評估是否集體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計算因多次請假對帳所生之工資損失,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扣款項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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