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不動產持分出售之法定要件與優先購買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家族祖產為兩棟透天厝,由多人共同持有應有部分。部分共有人有意出售其持分,惟不確定共有人出售整筆不動產需達多少持分比例、出售價格應如何訂定,以及不願出售之共有人是否會被迫跟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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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共有不動產之整體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需達何種比例門檻?
  • 個別共有人得否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是否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享有何種優先購買權?其行使方式為何?
  • 出售價格應以何種標準認定?市價之鑑定方式為何?
  • 共有不動產之處分所得應如何分配予各共有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換言之,欲處分整筆共有不動產,須符合「雙重多數決」或「特別多數決」之門檻。以本案兩棟透天厝多人持分之情形,若欲出售全部不動產,同意出售者之人數須過半數且持分合計過半數,或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個別共有人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惟應有部分之出售,買受人取得者僅為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非不動產之特定部分,實務上市場價值通常低於按比例計算之整體價值。依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53號判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享有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他共有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關於出售價格,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價格應以市價為準。市價之認定得參考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實價登錄資訊或稅捐機關之公告現值等。處分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不得拒絕受領其應得之價金。此外,若共有人間對價格有爭議,得委由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公正之市場價值評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有不動產之整體出售須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門檻,個別共有人亦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應以市價為準。

  1. 先確認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同意出售者是否已達土地法第34條之1之法定門檻。
  2. 以書面通知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告知出售條件及其優先購買權,並給予十五日之考慮期間。
  3.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或參考實價登錄資料,確定合理之市場價格。
  4. 若未達多數決門檻,考慮先進行共有物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再各自處分分得之部分。
  5. 出售所得應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全體共有人,並依法提存不同意處分者之應得價金。
  6. 注意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之申報義務,各共有人應就其分得之價金分別報繳。
  7. 建議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法律程序,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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