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中古屋賣方,交易流程已進入買方撥款階段,惟買方以房屋有漏水疑慮為由,要求保留總價百分之五以內之價金於履約保證專戶中,待瑕疵爭議處理完畢後再行撥款。然而房屋現況確實並無漏水情形,賣方已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立場,並考慮以交屋保留款方式先取得其餘百分之九十五之價金,惟對於保留款之協商方式尚有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買方以「漏水疑慮」但無具體漏水事證為由拒絕撥款,是否構成給付遲延?
- 賣方得否要求買方於限定期限內提出漏水之具體證明?
- 交屋保留款之比例及期限應如何約定,始為合理?
- 若買方遲未提出瑕疵證明,賣方得否請求全額撥款並主張遲延利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然買受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須以瑕疵確實存在為前提。本案買方僅有「漏水疑慮」而現況無漏水事實,其拒絕撥款之正當性值得商榷。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460號判決意旨,買受人主張物之瑕疵,應就瑕疵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關於交屋保留款之約定,實務上常見於不動產買賣交易中,通常約定保留總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作為瑕疵擔保金,並訂定合理之保留期限(通常為交屋後三至六個月)。保留期限屆滿若買方未提出瑕疵主張,履保機構即應將保留款撥付賣方。賣方得以此方式先取得大部分價金,同時保障買方之瑕疵擔保權利。
若買方無正當理由持續拒絕撥款,已構成民法第229條之給付遲延。賣方得依民法第231條請求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實務上建議賣方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方於合理期限內履行撥款義務,逾期未履行者,得依契約約定主張解約或請求強制履行。此外,賣方亦得透過履約保證公司協助調解,加速爭議之解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買方以漏水疑慮為由拒絕撥款,但無具體瑕疵證明,賣方得主張買方構成給付遲延。以交屋保留款方式協商係合理之折衷方案,惟應明確約定保留比例、期限及條件。
- 以書面(存證信函)催告買方於七日內提出具體之漏水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 若買方無法提出瑕疵證明,要求買方依約撥付全額價金。
- 協商交屋保留款時,建議保留比例不超過總價百分之三,保留期限以交屋後三個月為宜。
- 明確約定保留款之撥付條件:如保留期限屆滿買方未提出鑑定報告,保留款應無條件撥付賣方。
- 保留所有往來之存證信函、訊息紀錄等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委請履約保證公司居中協調,加速爭議之處理。
- 必要時委任律師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並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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